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額減除50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3.營業收入,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彩票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第九項中的偶然所得。意外收入654.38+00000元,中獎金額不含稅不到654.38+00000元。中獎金額超過654.38+00000元的,全額稅率為2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
下列個人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