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彩票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彩票銷售機構)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財政部批準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銷售額據實結算後分別上繳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
逾期未兌獎的獎金由彩票銷售機構上繳省級財政,全部留歸地方使用。
第五條 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負責執收。具體程序為:
(壹)彩票銷售機構於每月5日前向駐在地專員辦報送《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申報表》(見附件1)及相關材料,申報上月彩票銷售金額和應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額;
(二)專員辦於每月10日前完成申報資料的審核工作,核定繳款金額,並向彩票銷售機構開具《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
(三)彩票銷售機構於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載明的繳款金額上繳中央財政。
西藏自治區應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執收。具體程序按照第壹款執行。
第六條 專員辦、西藏財政廳應當於每季度終了後15日內、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財政部報送《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統計報表》(見附件2),相關重大問題應隨時報告。
第七條 上繳省級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執收,具體收繳程序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財政部報送《彩票公益金統計報表》(見附件3)。
第八條 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完成對上壹年度應繳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及收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