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2條的規定,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員工自願加入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九條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
各級工會委員會對會員大會或者同級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選舉產生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成員。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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