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周永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收取定金、謊稱可以取得采伐許可證為由,與他人簽訂合同的形式,先後4次騙取孫、林、朱、朱錢財,共計人民幣27萬元。之後周永貴避而不見,讓被騙者無法追回存款。
2008年9月4日,被告人周永貴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公安機關追繳贓款5000元,退還被騙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永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欺騙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