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證處是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二、公證處屬於當地司法局管理的事業單位。主管單位是司法局。
三、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關規定改制的公證處,應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
公證處收費的標準依據
《公證法》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公證法》第四十六條 ?公證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擴展資料:
申辦公證須知
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下列材料。
壹、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回鄉證等)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書)。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證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如監護人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合同、章程、聲明書、畢業證書等)。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財產所有權證明(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發票等)。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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