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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集資金的法律程序

籌集資金是融資的方式之壹。

集資是從企業內部獲取資金,讓自己的下屬拿出錢來成為股東就是集資。

金融活動的生命在於企業規模擴張的沖動和社會資本投資的沖動之間的相互需求。壹方面,現代工商業和金融業的發展往往需要通過合法的金融手段籌集閑置的社會資金,通過資源互補實現企業的發展進步;另壹方面,社會上有大量的閑散資金,對投資升值有天然的需求。上述兩種沖動的相互滿足不僅可以通過銀行貸款來實現,也可以通過企業直接向社會融資來實現。由於在投資者先支付對價再獲得回報的情況下,集資活動具有內在的可信用性,以及投資者與資金使用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因此,在組織上述兩種沖動對接的過程中,集資活動的合法性主要取決於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規避基金運作失敗的風險,以及上述措施是否在足夠保護社會投資者的目標下達到合理水平。

盡管缺乏更有效的標準,但根據集資對象和範圍的不同,將集資活動分為“向特定對象集資”和“向不特定對象集資”(社會上有壹種說法,認為上述兩種不同的集資方式是“私募”和“公募”,但這兩個術語不是法律術語)。由於特定和不特定集資對象在投資理性和社會穩定性上的差異,法律對來自不特定對象的集資活動的合法性有著更加明確和嚴格的監管要求,包括但不限於限制集資人資格、嚴肅行政審批程序、規範信息披露和集資程序、確保履行能力等。

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等收益形式向投資人償還本息的,不能稱為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等收益形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以下特點:壹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未經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的部門越權審批集資。二是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主要是貨幣,但也有實物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大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四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

壹般來說,具備上述四個特征的集資行為均可認定為非法集資,但判斷非法集資的根本特征是集資人不具備集資主體資格,並已承諾向投資人還本付息。

非法集資案:河北省任縣煤業有限公司。

1999 7月13日,河北任縣煤業有限公司未經任何部門批準,以解決資金困難為由,在任縣設立固定場所,發放宣傳資料,懸掛橫幅標語,向不特定公眾公開募集資金,在社會上引起轟動。集資形式為“入股”,期限3年,年利率10%,承諾到期後由縣財政支付。* * *至調查時募集654.38+0.4萬元,其中內部員工出資8萬元;大眾股份6萬。

從煤業公司實施的集資情況來看,是壹起典型的打著“入股”的幌子解決企業困難的非法集資案件。非法集資活動已被取締。

非法集資的法律界定:

《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三、根據《決定》第八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利用虛構的集資目的,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額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有《決定》第八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

(1)攜集資款逃逸;

(2)集資款被揮霍,導致集資款無法歸還的;

(三)利用集資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資金無法返還的;

(四)因其他欺詐行為拒絕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騙取發行股票、債券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資詐騙罪的目的必須是非法占有所籌集的資金。他人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仍有返還的意圖,但其集資行為是違法的。

非法集資數額達到600萬元,已構成犯罪。刑法中關於非法集資的條文有兩條。壹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罪處罰相對較輕,壹般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沒有惡意占用公眾存款的故意,壹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大量的法院判決,多數情況下會判緩刑而不用坐牢,比如河北的孫大午;另壹個是集資詐騙罪。這個處罰很重,主要是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將公眾的錢占為己有的目的,有詐騙的目的。根據刑法規定,壹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公司負責人屬於第壹種情況,不會有大問題,主要是罰款。如果是第二種情況,處罰會很重。

對於下面的投資人來說,如果和公司沒有直接聯系,就不構成犯罪,因為最多只是向其收取傭金,主觀上沒有吸收他人存款或者占用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打電話就構成犯罪,不能構成非法集資。對於自己的損失,《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遭受的損失,由參與者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