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向公證處提出公證要求。
2.申請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與公證申請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法律關系。
(2)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由本公證處管轄。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和有管轄權的公證處辦理。
3.審查核實申請公證的當事人資格、申請公證的民事關系、民事行為及其他事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4.公證處對當事人提出的公證事項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公證員應當簽署並出具公證文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六條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公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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