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開票方遺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錄入。開具新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填寫丟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類型代碼及編號、金額、開票單位。開票方記賬時應附上遺失發票的其他復印件作為合法記賬憑證。
(3)取得發票的壹方遺失已填開的發票聯的,應當取得原開具單位加蓋公章的證明,註明原發票的號碼、金額和內容,並經經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後,方可制作原憑證。實行電子發票的,出票人應當根據遺失的發票代碼和號碼查詢、復印(復制)發票圖片,並加蓋出票人公章作為記賬憑證。
發票存根聯或記賬聯的復印件只能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不能直接作為原始憑證。發票復印件由提供原件的單位註明:這壹塊是我們單位提供的,與原件壹致。加蓋公章後,可以作為原始證據。
(四)納稅人代稅務機關遺失發票聯或記賬聯的,可以向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寫明取得發票的單位名稱、單價、規格、文字和數字金額、發票字體、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等書面憑證,或者要求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提供遺失發票存根聯的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作為法定證據記錄。
(5)納稅人遺失發票存根聯或記賬聯的,應當索取發票存根聯復印件,發票復印件由提供原件的單位註明:此聯由我單位提供,與原件壹致。加蓋公章後,可以作為原始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票遺失時,應於發現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