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餐飲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行業。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補充規定如下:
《條例》第三條所列行業的劃分:
工業和手工業是指自然資源的開采和商品的生產、制造和加工,礦物的開采,生產設備和工具的修理;
建築業是指從事民用建築、設備安裝和建築設計、房屋修繕等。;
交通運輸是指通過公路和水路運輸旅客和貨物、裝卸貨物等。
商業是指商品的購買、銷售、販運和儲存;
餐飲業是指餐館、飯店、酒樓、冷飲店、酒館、茶館、面館等。
服務業是指美發、攝影、洗浴、洗染、酒店、刻字、體育娛樂、信息傳播、科技交流、咨詢服務等。;
修理業是指手表、自行車、縫紉機、收音機、電視機、黑白鐵及其他雜項產品的修理;
其他行業是指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其他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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