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四)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償。
(六)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款第二項所說的債務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取得的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所得的利息。
第十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支付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第十壹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款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留用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貼;本辦法所稱救助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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