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是納稅人識別號。
根據《關於明確社會組織等納稅人使用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及辦理稅務登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稅務部門與民政部門之間能夠建立省級統壹的信用信息***享交換平臺、政務信息平臺、部門間數據接口(以下統稱信息***享平臺)並實現登記信息實時傳遞的;
可以參照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的做法,對已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納稅人進行“三證合壹”登記模式改革試點,由民政部門受理申請;
只發放標註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賦予其稅務登記證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擴展資料
根據《關於明確社會組織等納稅人使用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及辦理稅務登有關問題的通知》
壹、對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在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設立並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以18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為其納稅人識別號,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對已在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設立並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應積極配合登記機關逐步完成存量代碼的轉換工作,實現法人及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在稅務部門的全覆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