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0年07月24日
壹、我國現行增值稅概況
增值稅是以商品銷售額和應稅勞務營業額為計稅依據,運用稅款抵扣原則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它是在原來按照經營收入額全額課征的流轉稅的基礎上,經過改革而逐步發展起來的。傳統的營業稅制是按照商品銷售額或勞務收入額全額征稅的,上壹個環節已征稅的經營收入額,在下壹個環節按經營收入額全額課稅時又重復征稅壹次。這樣,導致了不同生產結構的企業生產和經營同壹種產品、因生產流轉環節多少不同,稅負有輕有重的弊端,在壹定程度上阻礙著企業結構的優化組合和生產結構的合理調整以及商品的正常流通,也不利於貫徹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
增值稅的計算采取的是稅款抵扣制,準許扣除進項貨物及勞務時已納稅增值稅部分的稅款。對於企業來說,只就經營收入額中本企業新增的沒有征過稅的部分征稅,因而與按經營收入額全額征稅的流轉稅種比較,不會出現重復征稅問題。對於產品而言,該產品的總體稅收負擔等於各個環節稅負之和。當稅率確定以後,無論產品經過多少生產流通環節,其稅收總額始終等於產品銷售額乘稅率之積,稅負不會因納稅環節多少和生產環節的變化發生時輕時重的問題,因此,增值稅更能適應市場經濟多種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有利於促進工業向專業化、現代化方向發展,有利於穩定財政收入。由於增值稅有其自身的優越性,從它1954年在法國率先實行迄今,已有約60個國家和地區先後實行了增值稅。
目前,增值稅在我國稅制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從1994年實行新稅制的重要內容就是,建立以規範化增值稅為核心的與營業稅、消費稅、關稅等互相協調配合的流轉稅制。國家常用的統計指標“兩稅”即為“增值稅”和消費稅,其在我國稅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1997年占到43.6%,1998年占到40.25%。以成都市為例,在實行新稅制的第壹年(1994年),全市***組織入庫工商稅收42.43億元,完成年計劃的118.32%,比上年增長28.5%,增收9.41億元,這種成績是與增值稅的改革是分不開的。
二、增值稅的基本概念及原理、特點
增值稅是以商品價值中的增值額為課稅依據所征收的壹種稅。是由法國財政部官員法裏斯·勞拉首先提出並實行,後被世界許多國家采用的壹種新課稅制度。在我國,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以其貨物銷售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和進口貨物金額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因為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征稅,所以叫做“增值稅”。
什麽是增值額:
所謂增值額是指企業或其他經營者,在壹定時期內,因從事生產和商品經營或提供勞務而“增加的價值額”。它是納稅人在壹定時期內,所取得的商品銷售(或勞務)收入額大於購進商品(或取得勞務)所支付金額的差額。增值額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從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上看,增值額相當於商品價值(W)扣除在商品生產過程中所消耗悼的生產資料轉移價值(C)的余額,即由企業勞動者所創造的新價值(V+M)。這部分由勞動者所創造的新價值則稱為增值額。在我國,產品生產過程中的增值部分基本上相當於凈產值。它主要包括工資、利息、租金、利潤及其它口於增值性的內容。
就商品生產經營的全過程而言,壹件商品最終實現消費時的最後銷售額,相當於該商品從生產到流通各個經營環節的增值額之和。從壹個生產經營單位來看,增值額是該單位商品銷售收入額或營業收入額扣除非增值項如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金額之後的余額,也就是商品生產經營中的進銷差。它大體上相當於該單位活勞動創造的價值。
從國民收入分配角度上看,增值額在我國相當於凈產值或國民收入,即包括勞動工資、經營利潤、資本利息、獎金、租金及其他增值性質的項目之和。
綜上所述,增值稅不同於以商品銷售收人全額為征稅對象的傳統流轉稅,它是壹種以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新型流轉稅。
(三)、增值稅的壹般特征及我國現行增值稅稅制的特征
增值稅只就商品銷售額中的增值部分征稅,避免了征收的重疊性,這是增值稅最基本最本質的特征,也是增值稅區別於其它流轉稅的壹個最顯著的特征。這說明了增值稅的征收,對任何交納增值稅的人來說,只就本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價值征稅,它在對本環節的征稅中已扣除了上道環節生產經營者已納過稅的那部分轉移的價值,只就本環節生產經營者沒有納過稅的新增的價值征稅。因此,增值稅在征稅的過程中避免了按流轉額全值課稅的重疊性。但在各國實際運用中,由於各國規定的扣除範圍不同,增值稅仍然帶有壹定的征稅重疊因素。隨著扣除範圍的擴大,征稅的重疊性就越來越小,或完全消除。
增值稅具有征收的廣泛性和連續性。這壹特征具有流轉稅類的基本特征,凡是納入增值稅征收範圍的,只要經營收入具有增值因素就要征稅,實行了普遍征收的原則。並且,它的征收範圍可以延伸到生產流通的各個領域,這已被實行增值稅的某些國家的實踐所證明,所以說,從征收面看,增值稅具有征收的廣泛性。從連續性來看,壹件商品從生產到產成品實現消費經歷了從生產經流通到消費的連續過程,而該商品銷售總值也是在這連續過程中逐步增值產生的。由於增值稅具有征收的廣泛性,它就能對這連續的過程實行道道征稅,並且同每壹環節的增值部分發生緊密地聯系。因此,增值稅也具有征收的連續性。
增值稅具有同壹商品稅負的壹致性。增值稅的征收不因生產或流轉環節的變化而影響稅收負擔,同壹商品只要最後銷售的價格相同,不受生產經營環節多少的影響,稅收負擔始終保持壹致。增值稅的這種特征稱之為同壹商品稅負的壹致性。
增值稅的稅率能反映出壹件商品的總體稅負,就壹件商品而言,它的總稅負是由各個經營環節的稅收負擔積累相加而成,由於增值稅是對增值的部分征稅,並且有征收的連續性和同壹商品稅負的壹致性,因此,增值稅對商品各環節征收稅額之和同該商品最後銷售環節的銷售全值乘增值稅稅率所求出的稅額相壹致。這樣可以看出增值稅的稅率就反映了該商品的總體稅負。
我國在1994年的稅制改革中,對原有增值稅制度進行了各方面的修改,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增值稅制度,其主要的特點表現在以下幾點:
實行價外稅,使增值稅的間接稅性質更為明顯。在國外,規範化的增值稅均屬於稅款可以轉嫁的間接稅。增值稅的這壹特點在原增值稅的價內稅模式下,未能明確體現出來。新增值稅采用價外稅辦法後,即稅金不再包含在銷售價格內,將稅款和價款明確劃開,其好處是更鮮明地體現增值稅的轉嫁性質,明確企業只是稅款的繳納者,消費者才是稅款的最終負擔者,增強了國家和企業之間分配關系的透明度。另外,在零售環節出售商品和時消費者提供勞務時,新稅法規定價格和稅金不再分開標明,這符合我國群眾的消費心理,但並未改變增值稅實行價外計稅的間接稅性質。
統壹實行規範化的購進扣稅法,即憑發票註明稅款進行抵扣的辦法。實行憑發票註明稅款進行扣稅的新辦法後,銷貨企業在開出的專用發票上,不僅要註明價款,還要註明稅款。這樣,對進貨企業來講,進項稅額是發票上註明的,而非自己計算的,從而大大減輕了納稅人計算進項稅金的工作量,而且使抵扣稅金更加準確。
采用“生產型”增值稅,對企業外購的原材料、燃料,動力、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的進項稅款都準予抵扣,對固定資產的稅金不予抵扣。
對不同經營規模的納稅人,采取不同的計稅方法。設計增值稅的計算征收方法。現行增值稅按照銷售額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將納稅人劃分為兩類:壹類為壹般納稅人,采用購進扣稅法計稅;另壹類是小規模納稅人,采用征收率的特殊辦法征收,這樣,既有利於增值稅制度的推行,又有利於簡化征收,強化征管,尤其是使基層稅務機關能夠集中較多的力量加強對大中型企業的納稅人和管理,抓好收入重點。
大幅度減少了稅收減免項目,並將減免稅權限高度集中於國務院。
三、我國現行稅制下增值稅的基本規定:
增值稅的征收範圍:1994年1月1日起實施增值稅的新條例,擴大了原有增值稅的征收範圍:除農業生產環節實行免征增值稅和對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不征增值稅外,對所有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的行為都征收增值稅,並對工業性及非工業性的加工、修理修配業務也征收增值稅。這樣,將工業生產、商業批發和商業零售以及工業性及非工業性加工、修理修配業務都納入了增值稅的征收範圍;三資企業生產經營的應稅貨物和勞務也納入了增值稅的征收範圍。增值稅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在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的勞務,不屬於應稅勞務。
增值稅的納稅人: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入境的單位和個人。這裏所稱的單位包括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兩大類。在實際征收工作中,又把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兩類:按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及經營規模的大小,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兩類:小規模納稅人和壹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是指經營規模較小,會計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與壹般納稅人的劃分原則,不是以所有制性質為標準,關鍵是看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對商業企業的認定是例外,目前商業企業的銷售額必須達到180萬/年),是否能夠以規範化的辦法計征增值稅。
增值稅的稅率:新增值稅實行以不含稅價計稅方式,俗稱價外稅,稅率設計是以價外稅為基礎,遵循中性和簡便原則,考慮到大多數納稅人的承受能力等諸多因素確定的。目前增值稅率有三檔:基本稅率定為17%;低稅率為13%,列入低稅率的產品主要是農業生產資料以及關系到人民生活的必需品;零稅率:只限於出口貨物。出口貨物包括兩類: 壹是報關出境貨物,二是輸往海關管理的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和保稅區的貨物。另外 對小規模納稅人設立簡易征收辦法:征收率為6%,從1999年7月起,小規模納商業企業稅人的征收率為4%。
增值稅的應稅銷售額:增值稅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從購買方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包括收取的壹切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金、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增值稅額的計算: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如下:
本期應納稅額=本期銷項稅額-本期近項稅額
=銷售額*稅率-本期近項稅額
銷項稅額的計算: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條例規定的稅率計算井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銷售額*稅率;進項稅額的計算: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額。主要是指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購進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按買價依照10%的扣除率計算。
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不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並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十征收率)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實行憑發票註明稅款扣稅的制度,是國際上通行做法。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專用發票上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但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開具專用發票。發票不僅是納稅人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憑證,而且是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對增值稅的計算和管理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壹、所得稅的概念?
所得稅是以所得為征稅對象並由獲取所得的主體繳納的壹類稅的總稱。所得稅曾長期被譽為“良稅”,幾乎所有國家都開征。它至今仍是美國等某些發達國家的至為重要的主體稅種。所得稅往往被等同於收益稅,但嚴格說來,兩者是不盡相同的。在收益稅中,以納稅人在壹定期間內的純收益(或稱純所得、凈收入)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壹類稅,為所得稅;而以納稅人在壹定期間內的總收益(或稱總所得、毛收入)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壹類稅,如我國現行的農業稅,則不能稱為所得稅,至少不能歸入嚴格意義上的所得稅。?
如前所述,商品稅的各個稅種主要通過計稅依據來區分,而所得稅的各個稅種則主要靠納稅主體來區分。據此,在國際上通常將所得稅分為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類。有的國際組織除將所得稅分為上述最主要的兩類外,還專門劃分出“其他所得稅”作為壹類,以求盡量包含世界各國不易劃分的所得稅種類。?
我國的所得稅主要包括適用於內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此外,農業稅和擬開征的社會保障稅,因其與收益或所得密切相關,許多基本原理甚為壹致,因而壹般也將其歸入廣義的所得稅之中,我們的教科書亦然。?
二、所得稅的特點?
所得稅作為壹個稅類,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征稅對象是所得,計稅依據是純所得額?
這是所得稅與商品稅、財產稅相區別的最主要的特點。作為所得稅征稅對象的所得,主要有四類:(1)經營所得,或稱營業利潤、事業所得,是納稅人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純收益。(2)勞務所得,是個人從事勞務活動所獲取的報酬,因而也稱勞務報酬。它是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3)投資所得,即納稅人通過直接或間接投資而獲得的股息、利息、紅利、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4)資本利得,或稱財產所得,是納稅人通過財產的擁有或銷售所獲取的收益。?
2、計稅依據的確定較為復雜?
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純所得額,即從總所得額中減去各種法定扣除項目後的余額。由於對法定扣除項目的規定較為復雜,因而其計稅依據的確定也較為復雜,稅收成本也會隨之提高。
3、比例稅率與累進稅率並用?
商品稅主要以適用比例稅率為主,有利於提高效率;而所得稅更強調保障公平,以量能納稅為原則,因而在適用比例稅率的同時,尤其在個人所得稅等領域亦適用累進稅率。?
4、所得稅是直接稅?
所得稅作為典型的直接稅,其稅負由納稅人直接承擔,稅負不易轉嫁。這使得所得稅與商品稅等間接稅又有諸多不同。此外,正因為所得稅是直接稅,因而需以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為計稅依據,無所得則不征稅。這與商品稅不管有無利潤,只要有商品流轉收入就要征稅也是不同的。?
5、在稅款繳納上實行總分結合?
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到年終才能最後確定,因而在理論上所得稅在年終確定應稅所得額後才能繳納。但由於國家的財政收入必須均衡及時,因而在現實中所得稅壹般實行總分結合,即先分期預繳,到年終再清算,以滿足國家財政收入的需要。?
三、所得稅制度的基本模式
綜合各國的所得稅制度,可以將其分為三種基本模式或類型,即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
(壹) 分類所得稅制?
分類所得稅制,是指把所得依其來源的不同分為若幹類別,對不同類別的所得分別計稅的所得稅制度。?
分類所得稅制首創於英國,其主要優點是,可以對不同性質、不同來源的所得(如勞務所得和投資所得),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實行差別待遇;同時,還可廣泛進行源泉課征,從而既可控制稅源,又可節省稅收成本。但分類所得稅制亦有其缺點,不僅存在所得來源日益復雜並因而會加大稅收成本的問題,而且存在著有時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的問題,這些欠缺需要綜合所得稅制來彌補。?
(二) 綜合所得稅制?
綜合所得稅制,就是對納稅人全年各種不同來源的所得綜合起來,在作法定寬免和扣除後,依法計征的壹種所得稅制度。?
綜合所得稅制首創於德國,其後漸為美國等國家所接受。確立綜合所得稅的根據主要是:所得稅作為壹種對人稅,應充分體現稅收公平原則和量能納稅原則,而只有綜合納稅人全年的各項所得並減去各項法定寬免額和扣除額後得出的應稅所得,才最能體現納稅人的實際負擔水平,據此課稅,才最符合上述原則的精神,這也是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所在。但此種模式也有其缺點,主要是計稅依據的確定較為復雜和困難,征稅成本較高,不便實行源泉扣繳,稅收逃避現象較為嚴重。?
可見,無論是分類所得稅制抑或綜合所得稅制,均有其優點和缺點,因而最好能進行制度創新,以對上述兩種模式揚長避短。?
(三) 分類綜合所得稅制?
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或稱混合所得稅制,它是將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兼收並蓄,實行分項課征和綜合課征相結合的所得稅制度。?
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已在許多國家廣泛實行。其主要優點是,既堅持了量能納稅的原則,對各類所得實行綜合計稅;又堅持了區別對待的原則,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同時,它還有利於防止稅收逃避,降低稅收成本。目前實行此種模式的國家已有很多,例如,日本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就是此種模式的典型代表。此外,這種混合所得稅制也反映了分類、綜合兩類所得稅制的趨同的態勢,就像各國經濟體制的趨同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