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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平案最後判了幾年

被告人劉喜樂,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於2010年5月6日被靈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靈寶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2日經靈寶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被靈寶市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

審理經過

靈寶市人民檢察院以靈檢刑訴(2010)2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建平、劉喜樂犯非法經營罪,於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靈寶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範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建平及其辯護人屈建設、被告人劉喜樂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壹審請求情況

靈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0年2月,被告人劉建平、劉喜樂夫婦在靈寶市黃河路保安公司樓下其經營的舜鑫煙酒行中,以國家正規彩票開獎號碼為中獎依據,采取現場或電話報號的形式私自銷售黑彩,非法從事彩票經營活動,先後向劉曉輝、郭轉枝、韋躍麗、南旺軍、陳精娟等人銷售價值三十余萬元的黑彩,並上報給李育生(另案處理)、黃超煊等人,從中獲利。

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劉某等證言;書證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辨認筆錄、報號單、交易明細表、說明、證明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建平、劉喜樂違反國家規定,擅自經營彩票,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壹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劉建平、劉喜樂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劉建平的辯護人認為:1、被告人劉建平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其並沒有經營國家規定的彩票,該行為沒有擾亂市場秩序,實質上擾亂的是社會管理秩序。“黑彩”的性質是利用國家彩票作為平臺進行賭博活動,因此,被告人劉建平構成賭博罪,而且是為“黑彩莊家”進行銷售活動,其僅是抽取費用,應為賭博罪的幫助犯,應當按賭博罪的從犯定罪處罰。2、目前,國家沒有打擊“黑彩”的有效的、規範的法律規定。被告人不懂法而犯法,認罪態度較好,應酌情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2月,被告人劉建平、劉喜樂夫婦在靈寶市黃河路保安公司樓下其經營的舜鑫煙酒行中,以國家正規彩票開獎號碼為中獎依據,采取現場或電話報號的形式私自銷售彩票,非法從事彩票經營活動,先後向劉某輝、郭某枝、韋某麗、南某軍、陳某娟等人銷售黑彩,並支付獎金。劉建平、劉喜樂夫婦從彩民處所收的“彩票”單子上報給李育生(另案處理),與李育生利用建行轉賬進行交易達25181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1、書證戶籍證明、搜查筆錄及扣押、發還物品清單、報號賬單及筆記本、辨認筆錄、交易明細表、說明等,證實了被告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扣押物證情況、經營情況、案件偵破情況等;2、證人劉1某,郭某、李1某、孟某、劉2某、陳某、席某、何某、劉3某、南某、李2某等陳述,證實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與以上證據相印證,上述證據,確實、充分,本院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建平、劉喜樂違反國家規定,擅自經營彩票,經營數額達25萬余元,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了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建平、劉喜樂犯非法經營罪的罪名成立,應予懲處。被告人的辯護人關於被告人成立賭博罪的辯護意見,理由不當,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無無前科且當庭認罪態度較好,,本院可酌情從輕處罰。本院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體作用及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壹、被告人劉建平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0000元。

二、被告人劉喜樂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2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