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日,財政部以財綜[2002]13號發布了《彩票發行銷售管理暫行規定》。《條例》共分五章三十七條,包括總則、發行銷售管理、安全管理、彩票監管和附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彩票發行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彩票是人們按照事先公布的規則自願選擇購買並獲得中獎權利的有價憑證。
第三條彩票機構是指國家特許的負責彩票發行和銷售的專門機構。
彩票發行由民政部下屬的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和國家體育總局下屬的體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彩票發行機構)承擔,按省級行政區域組織實施。
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彩票銷售,由彩票發行機構業務指導下的省級以下民政、體育部門所屬的專門機構(以下簡稱彩票銷售機構)承擔,或者由彩票發行機構直接承擔。
第四條發行彩票須經國務院批準。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地方、部門、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彩票。
第五條彩票的發行和銷售應當遵循誠實信用、自願購買的原則。嚴禁以欺詐手段發行和銷售彩票,嚴禁以攤派或變相攤派等任何強制手段發行和銷售彩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