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對本市的貸款業務;對本市金融機構實施金融監管;執行政府的國內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政府債務管理辦法,制定政府防範債務風險的措施。
(三)承擔全市財政收支管理責任,編制年度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支出標準和定額,負責審批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和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市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務票據;制定彩票管理相關辦法,負責彩票資金管理和彩票市場監管。
(五)組織制定全市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市國庫業務,負責國庫現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六)制定市政府采購政策並監督管理;負責黨政機關和金融機構的汽車配置。
(七)負責組織起草全市有關地方稅收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實施辦法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建議;參與制定關稅政策的相關研究工作。
(八)負責制定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全市統壹規定的支出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管理財政預算內的行政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九)依法負責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工作,收繳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負責資產評估相關管理。
(十)負責承擔和監督市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和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制定建設投資相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相關政策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務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市財政和社會保障及就業和醫療衛生支出,執行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基金使用的財務監督。
(十二)負責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三)研究建立全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和評估制度;監督檢查財政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務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加強財務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