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在處理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