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的組織管理,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裝的國家公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擔依法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的職責。
第三條公安部在國務院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公安工作,是全國公安工作的領導和指揮機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區域公安工作的領導和指揮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