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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征稅範圍

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包括以下四項。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增值稅的征稅範圍總的來講,包括上述兩大項,但對於實務中某些特殊項目或行為是否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3)屬於征稅範圍的特殊項目。

①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②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③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征收增值稅。

④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均征收增值稅(郵政部門賣郵票交營業稅)。

(4)屬於征稅範圍的特殊行為。

①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銷售代銷貨物;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上述八種行為確定為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均要征收增值稅。

②混合銷售行為。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

③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

增值稅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則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壹並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