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處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民政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2.依法承擔本市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的登記、監督和管理責任。指導各區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3.擬定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制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和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引導社會捐贈。組織制定老年人、孤兒和特殊困難殘疾人社會福利政策,指導相關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的管理;
4、負責養老服務的整體推進、監督指導、監督管理。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政策、法規、標準和規劃草案並組織實施;
5.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工作聯系街道辦事處。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6.統籌推進本市城鄉社區建設,制定城鄉社區建設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本市城鄉基層自治建設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
7、組織制定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無城市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工作。負責支持赤貧者;
8、制定全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政策,負責組織實施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
9.擬訂本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和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10,承擔北京市外來上訪人員和非正常上訪人員救助服務管理工作;
11,制定本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建的審核。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負責調解各區的邊界糾紛;
12,負責本市社會工作人才的註冊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本市誌願服務的管理工作;
1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14,職責分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違法,對該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請求壹並審查該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