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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售酒處罰辦法

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處罰辦法如下:

1、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2、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3、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場所吸煙、飲酒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4、場所管理者未及時制止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未成年人飲酒的法律規定:

1、法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包括但不限於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2、刑事責任:在嚴重的情況下,如果導致未成年人飲酒後發生嚴重後果,相關責任人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

3、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人因飲酒受到傷害,其監護人可以要求銷售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4、社會責任:企業和個人應當承擔社會責任,避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綜上所述,針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為,相關管理部門將實施壹系列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不同額度的罰款,嚴重者甚至會被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和相關許可證,同時對在未成年人集中的公***場所吸煙飲酒的行為及場所管理者的不作為也將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場所吸煙、飲酒。

第壹百二十三條

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壹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