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的普通刑事案件,分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再移送法院審判。
當然,偵查終結後,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需要刑事處罰的,可以不移送檢察院;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認為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的,可以不移送法院。
2.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相關案情。
按照正常程序,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在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起訴意見書、案卷材料後,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相關案情。同時,在審查起訴階段要告知妳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和義務。
3.取保候審只是警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采取的強制措施之壹,並不是最終的刑罰。
4.立案後,壹般情況下,最終會起訴到法院進行審判。
當然,在檢察機關,如果涉案情節輕微,檢方也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但這種可能性不大,正常案件最終都會移交法院審理。或者當事人可以電話聯系案件承辦人,確認案件進展。
根據刑事訴訟的規定,偵查終結,偵查機關向檢察機關移送案件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案件已經移送審查起訴。
註:取保候審只是強制措施的變更。如果妳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妳可能會被逮捕。至於最終結果是否需要監禁,法院審理後會做出判決。取保候審不代表不能判實刑,不需要坐牢。但取保候審有其適用條件,只有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人才能取保候審。所以壹般來說,取保候審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者被判處緩刑、單罰等非現實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