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經批準設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成立代理記賬公司的要求有:
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代理記賬資格:
(壹)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範。
三、代理記賬機構主要包括代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以及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社會咨詢服務機構等幾大類。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必須符合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中的關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具備條件的規定。代理記賬機構根據委托,代表委托人辦理下列業務:
(壹)是辦理會計核算業務。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證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等;
(二)是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會計報表;
(三)是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是承辦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四、代理記賬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主要的職能和需要具備的條件有:
1、代理企業辦理工商、稅務登記、變更及註銷手續;
2、代辦減稅免稅、代理行政復議,協調與稅務機關的關系;
3、代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代辦報批手續;
4、代理企業財產損失鑒證,代辦報批手續;
5、代理或協助企業編制現金流量表;
6、代辦壹般納稅人認定;
7、代理出口退稅業務;
8、代理集團申報提取管理費;
9、代理申報研發費;
10、委托人要求的其他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