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財政補助資金的會計分錄
1、收到的政府補助用於企業以發生費用,屬於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2、收到的政府補助用於長期資產(如購買固定資產)屬於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分攤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
國企收到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會計分錄怎麽做?
1、實際收到專項撥款,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
2、撥款項目完成,形成各項資產的部分,按實際成本:
借:固定資產(或其它相關科目)
貸:有關科目
同時:
借:專項應付款
貸:資本公積——撥款轉入
3、未形成資產需核銷的部分,經批準:
借:專項應付款
貸:有關科目
事業單位財政補助收入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政府補助收入
但是現在基本都是國庫集中支付,很少直接把款項撥付到單位的戶頭了,如果屬於這種情況,壹般是使用時通過國庫支付系統申請支付到需要支付的廠商去,屬於直接支付:
借:事業支出
貸:財政補助收入
如果是通過申請采用授權支付方式,賬務處理如下:
借: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貸:財政補助收入
企業收到財政補貼收入是否要交所得稅?
按照相關規定可得: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壹)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同時規定,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如果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則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綜上所述,企業收到財政補貼如果符合以上條件的,則不用交納所得稅,如果不符合條件的,則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交納企業所得稅。
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