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使用的大寫數字
會計使用的大寫數字:\x0d\壹、貳、三、肆、伍、 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元、角、分、零、整(正)。\x0d\原始憑證數量,單價,金額書寫要求:\x0d\(1)不得使用未經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大小寫金額必須符合填寫規範,小寫金額用阿拉伯數字逐個書寫,不得寫連筆。\x0d\(2)在金額前要填寫人民幣符號“?”,且與阿拉伯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金額數字壹律填寫到角、分,無角無分的,寫“00”或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寫”0“,不得用符號”-“。\x0d\(3)大寫金額用漢字壹、貳、三、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元、角、分、零、整等,壹律用正楷或行書字書寫。\x0d\(4)大寫金額前為印有“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寫“人民幣”三個字且和大寫金額之間不得留有空白。\x0d\(5)大寫金額到元或角為止的,後面要寫“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寫”整“或”正“字。\x0d\擴展內容:\x0d\原始憑證的填制要求\x0d\(1)原始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x0d\①記錄真實\x0d\②內容完整\x0d\③手續完備\x0d\④書寫清楚、規範\x0d\⑤編號連續\x0d\⑥不得塗改、刮擦、挖補\x0d\⑦填制及時\x0d\(2)自制原始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x0d\壹次憑證,應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由相關業務人員壹次填制完成。\x0d\累計憑證,應在每次經濟業務完成後,由相關人員在同壹張憑證上重復填制完成。\x0d\匯總憑證,應由相關人員在匯總壹定時期內反映同類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後填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