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說明
新《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增加了會計檔案鑒定銷毀的相關內容,並修改了監銷的有關規定。
1、新《管理辦法》增加了鑒定銷毀環節,要求“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並形成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毀。”
2、會計檔案銷毀屬於單位的內部管理事務,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再由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監銷,既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也難以真正發揮監督作用。為此,新《管理辦法》刪除了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監銷的規定,同時進壹步明確了單位內部組織監銷的有關要求,即“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毀工作,並與會計管理機構***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毀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