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會計法的決定,修改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規定,改為“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根據決定,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而現行會計法規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根據決定,會計人員有“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私設會計賬簿的”、“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等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而根據現行會計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本決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