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土地儲備資金的財務收支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資金,是指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征收、收購、優先購買、土地收回和前期開發所需的資金。
第四條土地儲備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實行預決算管理。第五條土地儲備資金來源於以下渠道:
(壹)財政部門從儲備土地供應所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於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征地拆遷補償費、土地開發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提取的土地儲備資金;
(三)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借入的銀行貸款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四)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五)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儲備需要和預算安排,及時撥付土地儲備各項資金。
第七條向土地儲備機構借款的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相銜接,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不得超計劃、超規模借款。土地儲備機構借入的貸款只能用於土地儲備,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條土地儲備資金應當專項用於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征收、收購、優先購買、土地收回、前期開發等土地儲備費用。
第九條土地儲備資金的使用範圍具體包括:
(壹)征用、收購、優先購買或者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者征地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者收回土地有關的費用。
(二)土地被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後,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土地前期開發支出和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土地前期開發相關的支出,包括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三)為征用、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支出。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的有關規定,
第十壹條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分開核算,不得相互混用。第十二條土地儲備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在持有儲備土地期間臨時使用土地所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應儲備土地所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讓收入。儲備土地供應中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壹律按照號文件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國務院[2006]100號文件財綜[2006]68號。
第十三條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包括以下範圍:
(壹)儲備土地租賃收入;
(二)儲備土地臨時使用收入;
(三)出售儲備土地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殘值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土地儲備的零星收入應當繳入同級國庫,納入壹般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五條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繳入本級國庫時,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103中列明“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等99個項目。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繳入同級國庫的具體方式,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參考上壹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按宗地編制下壹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其中,屬於政府采購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並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土地儲備機構批復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
第十八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並根據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進展,提出資金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其中,屬於財政資金的土地儲備支出,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土地儲備機構需要調整土地儲備資金預算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條每年年度終了,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並提供宗地支出明細信息。土地儲備基金收支項目的決算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或者由信譽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二十壹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將財政部門撥付的土地出讓收入用於征地拆遷補償、土地開發等支出,分別填寫2007政府收支分類212、城鄉社區事務08、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01、征地拆遷補償支出和02、土地開發支出的支出功能分類。同時,分別填寫310“其他資金支出”、09“土地補償費”、10“安置補助費”、11“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12“拆遷補償費”。
第二十二條土地儲備機構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土地儲備支出,按照支出性質分別列示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212城鄉社區事務、10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01征地拆遷補償支出、02土地開發支出的支出功能分類。同時,分別填寫支出經濟分類310“其他資本性支出”、09“土地補償費”、10“安置補助費”、11“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12“拆遷補償費”。
第二十三條土地儲備機構的日常預算管理,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方法按照財政部的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使用、零星土地儲備收入繳庫、土地儲備機構會計核算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土地儲備資金專款專用,督促土地儲備機構按時足額繳納零星土地儲備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儲備資金的管理效率。
第二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嚴格按照國務院發布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第四百二十七條)等有關規定。同時,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