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根據海關法,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價格、貨物運抵中國境內進口地點之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
1.交易價格評估方法
壹般情況下,進口貨物以成交價格為基礎進行調整,從而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在中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支付和應付的,並根據《海關征稅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的總價款,包括直接支付和間接支付。
(1)進口商品成交價格應滿足的條件。
對於進口交易價格,交易應當真實;價格應該是堅定的,完整的和公平的。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包含的因素如下圖所示:
(二)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調整項目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應完整,包括傭金、經紀費、包裝費、集裝箱費及其他應由買方承擔和支付的費用。但不包括買方支付給其采購代理的采購傭金,也不包括貨物進口後發生的安裝和運輸費用。
2.進口貨物的海關估價方法
進口貨物的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條件或者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海關在了解有關情況並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依次采用下列方法:
(1)相同商品交易價格的估價方法;
提示第壹單,同時或差不多同時(申報日期前後45天),選擇多個價格(最低價)。
(二)類似貨物成交價格的估價方法;
建議二次訂貨,同樣的商業水平,同樣的進口數量。
(3)逆向價格法;
(四)價格計算方法;
生產資料和加工費+壹般利潤和壹般費用+I+F。
建議可以選擇逆向價格法和計算價格法的應用順序。
(5)其他合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