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發展帶來的新問題和新風險,銀監會和人民銀行此次發布《辦法》,旨在促進我行業務發展的同時,準確識別各類資產風險水平,全面提升風險管理能力,建立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本文總結了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相關制度的歷史,借鑒了國際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在不良資產分類上,《辦法》不再強調《指引》中因實施擔保而造成的損失,而是直接將金融資產歸為不良資產。金融資產信用減值的概念來源於《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稅[2017]7號),其中第40條有明確的定義。
《辦法》將金融資產的範圍排除在資產及衍生產品交易之外。交易賬簿中的金融資產與交易賬戶中的金融資產不同。交易賬戶的認定依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附件13,包括為交易目的或對沖交易賬戶中其他項目風險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外匯和商品頭寸,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產品。這次《辦法》擴大了金融資產範圍,對銀行計提減值準備和資本補充有壹定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