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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金融風險分類方法解讀

今年2月,中國銀行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正式發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銀行金融資產風險管理提出了進壹步系統化、體系化、綜合化的管理要求。近幾十年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商業銀行業務多元化,發展進度不斷加快。銀行的資產結構也相應發生了變化,投資業務、同業業務、保函、票據業務、信用證等非信貸資產業務和表外資產業務規模大幅增長。

針對發展帶來的新問題和新風險,銀監會和人民銀行此次發布《辦法》,旨在促進我行業務發展的同時,準確識別各類資產風險水平,全面提升風險管理能力,建立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本文總結了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相關制度的歷史,借鑒了國際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在不良資產分類上,《辦法》不再強調《指引》中因實施擔保而造成的損失,而是直接將金融資產歸為不良資產。金融資產信用減值的概念來源於《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稅[2017]7號),其中第40條有明確的定義。

《辦法》將金融資產的範圍排除在資產及衍生產品交易之外。交易賬簿中的金融資產與交易賬戶中的金融資產不同。交易賬戶的認定依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附件13,包括為交易目的或對沖交易賬戶中其他項目風險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外匯和商品頭寸,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產品。這次《辦法》擴大了金融資產範圍,對銀行計提減值準備和資本補充有壹定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