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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漣水PICC財產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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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蘇省淮安市,壹座美麗的歷史文化名城,與揚州壹起,是淮揚菜的發源地。最近流傳著壹個狀告國務院日子不好過的平民。他叫徐從東,出生於1968,淮安人。但因為2010的壹次政府征地欺詐和補償不公事件,他熟悉了法律,走上了無數次上訪維權的道路。期間,他多次上訪、上訴。面對保護官員和恐嚇,他絲毫沒有退縮。他經歷了大大小小幾十起官司,從來沒有害怕過。他在用法律事實說話。那麽,徐從東到底是怎麽回事?

據徐從東介紹,2010年4月,江蘇淮安政府征地,徐從東1畝土地的安置房被征收,據他介紹;全村* * *征用69.04畝,但政府當時隱瞞只登記上報15.04畝土地,弄虛作假不公平補償,多次找政府理論,未果。?

2012年9月,上訪?徐從東上訪時,被非法關押在私人黑監獄,被電逼寫筆錄。(1)徐從東強奸幼女。(2)徐從東手機號13401832998中的短信被他們復制,制造假象。違法供述是漣水經濟技術開發區某領導寫的,逼著徐從東做筆錄。(3)強迫徐從東取保候審書面材料由村支書蒲良峰擔保。以下是徐從東的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

原告徐從東,男,漢族,住江蘇省漣水經濟開發區馬濤居委會溝北組27號。聯系電話:13401832998。?

被告:江蘇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職務:省長。?

地址:江蘇南京市北京西路68號。?

索賠:?

撤銷《江蘇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2015]蘇行復補字第46號,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還給蘇政第[2010]第6216號。作出撤銷決定。?

要求新聞媒體對審判進行現場直播。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2012年9月28日向省人民政府申請撤銷。《關於批準漣水北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新區建設項目第四批(10)建設用地的通知》(蘇政第[2010] 6216號文件),日期2012 19。江蘇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2013]蘇興復8號,(原件被家屬燒毀),2013 65438+24 10月,江蘇省法制辦:主任楊、李宇;省國土資源廳:高楊:我來漣水看了征地現場,開了聽證會。聽證會上,李玉遞上了江蘇省國土資源廳的行政復議指令書。、土字[2010]第890號等有關材料,並當場拿出原告《新聯中、五改三安置小區撤銷違法用地申請書》及《漣水縣馬竹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局部)》照片,指出該文件系塗改偽造,2011與-4-3掛鉤,塗改偽造為2065438。

聽證會上,李玉主任讓我按照法定期限在2013年2月26日之前給出答復。因為春節放假,李玉主任問原告“因為我不能在法定期限內給予書面答復,可以推遲春節放假嗎?”原告回答:“可以,給個延期通知就行。”?

2013 65438+10月31江蘇省人民政府決定延期通知[2013]蘇興福8號妳不再在《省政府關於批準新區第四批(10)2010與漣水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建設用地的通知》蘇正迪[20654行政復議決定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壹條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延期至2013年3月18日。

據原告徐從東稱,2013年3月2日,其到中鐵四局有限公司南靖江東中路改造工程指揮部第壹管理部、淮安市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林兵處上班,下午1時,在漣水經濟開發區紀檢書記、派出所教導員、計生辦高級站長(女)、蒲良峰、金等人的陪同下,多人以非法強制暴力手段將原告帶走被帶回漣水縣,關押在原漣水壹中南邊的桃李園賓館二樓(下車時不知誰叫原告脫下工作服,按住頭部,讓他看不到被關押的地方)。下車時,他抱住原告的腰,有人用衣服托住他的頭,有人抓住他的胳膊,把太多廚師拖回來,把原告推到二樓,把他的手機壓在原告身上。所有的錢和東西都被搜身,原告被迫脫鞋,他的皮帶被強行拿走。體罰的對象是對著墻,在原告腳趾、膝蓋、胸部、頭部沒有對著墻的情況下用棍子打原告,違反了法律規定,超出了他的權力範圍。

每天有四名固定人員看守原告,包括原村長、現會計何傳海,組長金,派出所馮和劉。村書記蒲良峰每天惡意的跑上跑下。他威脅原告,誘使他退出蘇興福。[2013]8號文件,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江蘇省人民政府:我於2012年9月28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請求撤銷蘇正地[2010]第6216號文件,現申請問題已協調解決,我自願撤回2065438號行政復議申請。

原告簽名。如果不同意簽字,原告也不會幸免。蒲良風道:“妳不簽,這次也不饒妳。妳還記得2012年9月到2012年9月26日第壹次被拘留嗎?這壹次,妳將受到更嚴厲的懲罰。為了保命,妳得同意簽字?

他們惡意利用非法斷手收集證據,掩蓋違法事實。3月5日,原告被村書記蒲良峰毆打,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暗箱操作。電話和省法制辦李玉主任接的很好。接電話的時候,很多人對著原告的頭舉起了拳頭。蒲良峰書記拿著原告的手機回答李玉主任的問題。李玉主任告訴原告,原告多次電話打不通(2003年3月4日2010: 52至2003年3月4日16: 48)。同月初二,5日08: 35無法撥打同壹號碼的電話。

李主任在電話中告訴原告,《行政復議法》只有壹次機會,沒有第二次機會,請慎重考慮。我在很多人裏對著原告的頭舉起拳頭,原告只回答了李主任的問題。無奈之下,原告只有回答。李玉主任,請考慮壹下,明天回答。

3月5日晚,壹名叫的自稱漣水經濟開發區人,稱大狼狗為黑白專家,孔威脅撤回蘇[2013]8號文件。如果不撤,他就組織兄弟們天天跟著原告,交通事故來的時候可以用他的車追原告。原告只答應了他的要求。為了原告的生命安全,徐良走後,村民會議成員何傳海第二天寫了壹份答復李玉主任的問題。“李主任,我是漣水的徐從東,關於我申請撤銷行政復議的事情。現在已經解決了。感謝領導們的關心,我在漣水很努力。聯系電話:02583396437.3.6在蒲良峰書記的秘密操作下,在場的有金、何傳海、蒲良峰和計生辦的站長(。在接電話之前,他們強迫原告按照何傳海的書面回答回答,否則原告必死無疑。他們安排秘書蒲良鋒拿著原告的手機對著原告接電話,於是押運員舉起拳頭對著原告的頭,為了生命安全,只好按照他們的書面回答回答問題。紀委書記張紅兵與省法制辦主任李玉談話後,給蒲梁書打電話,請他同意撤。”張紅兵在電話中說,撤回就好。“請國家機關領導以非法綁架、非法拘禁、恐嚇、欺騙等手段,在撤銷蘇興福[2013] 8號文件上簽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本合同的簽訂無效。3月8日,原被告被帶到派出所辦理臨時身份證,村書記蒲良峰按照何傳海的安排給原告買了壹套外套和內衣。蒲良峰要求原告支付收據2萬元,後來由妻子王世珍領取。5438+4年3月6日,原告以旅遊的名義被帶到另壹個省份Xi安。

我身無分文,手機被搜,前後四個人形影不離,控制人身自由。3月17日,我從Xi安回到漣水。

6月5438+08日中午不給任何書面材料拘留是什麽罪名?

2013,12,江蘇省人民政府作出[2013]蘇行復8號行政復議終止決定?

2014,104497809513,申請信息公開。2013年3月2日至6月8日羈押期間,被非法拘禁、強制威脅、誘奸、砍斷手。

妳公司2015 65438+10月12的答復不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

2015,1,31,原告以國內掛號信XA77085993032向省法制辦提出申請。2月11日,原告到省政府案件保管處領取各部門答辯狀。

看了之後發現很多辯詞都是偽造的,騙人的,騙人的。2013年3月3日散回申請行政復議。不知道是誰會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字跡麻煩李宇主任接收,用鉛筆記錄:“2013年3月5日申請人來電確認撤回申請,但言語猶豫。”?

2013年3月6日,漣水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偽造法律文書,欺騙省法制辦辦案人員。甲方:江蘇省漣水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乙方:徐從東。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認真審查了乙方提出的問題,並在充分考慮乙方利益的基礎上,考慮到乙方家庭生活十分困難等多方面因素,經雙方同意,甲方給予乙方壹次性經濟補償20000元。

同時,乙方自願撤回省政府用地批準[2010]第6216號行政復議。

甲方:喬雲德,江蘇省漣水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乙方:徐從東。原告於3月6日在漣水縣城南桃李園賓館被非法拘禁。酒店裏沒見到喬雲德,2065 438+03 . 3 . 6也沒簽。當地政府在偷花,傷害原告。

2013 65438+2006年10月4日淮安市人民政府手冊中多處文件不壹致之處如下。

1.關於批準漣水縣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新區2010第四批(10)建設用地的通知(蘇政地[2010]6216號)報批。

關於漣水縣2010城鄉增減掛鉤實施方案的批復。建設征(占)地土地權屬匯總表,條形碼3208261101123,項目名稱:漣水縣建新區2011號1批(65438+現變更為第四批2010(掛65438:聯吉有(2009)第00708號,總用地面積211.4466公頃。其中耕地132.1467公頃,擬征(占)地1.0226公頃(15.40畝),其中耕地0.9503公頃。實際用地69.04畝,瞞報53.64畝。

漣水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項目建新區1號地塊(10號地塊)變更為2010號地塊4,匯總建設用地分類面積,條形碼:32082611065438+。江蘇省漣水縣經濟開發區馬濤居會,總面積為10226平方米農用地,9503平方米耕地,9503平方米水澆地,763平方米其他農用地,合計10226平方米。實際用地為農業用地46028.9680平方米,灌溉水田37890平方米。?

建設用地項目申報說明條形碼:320826110111123。申請用地單位:漣水縣人民政府。建設用地項目名稱:漣水縣城鄉建設用地掛構築物項目建新區2010第4批(10掛)建設用地2010掛構築物-4-10地塊為2.4643公頃。建新區1批次建設用地土地分類面積匯總2011(掛鉤10)與漣水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條形碼:320826110123、被征用單位。江蘇漣水經濟開發區馬濤居委會表格反映,同壹個條形碼相差1.0226公頃(15.04畝),兩者相差1.4417公頃。實際征地4.6027公頃(69.04畝)。

二。《關於批準漣水縣新區2010第四批(10)建設用地的通知》(蘇政地[2010]6126號)的組織實施。

1.馬濤居委會集體土地1.0266公頃,用於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新安置區建設。該集體土地的所有者馬濤村溝北組為農用地(包括耕地0.9503公頃,其他農用地0.0763公頃)。實際用地面積為4.6027公頃。用於與城鄉建設增減掛鉤的新安置區建設。這塊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屬於馬濤村溝北組,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少報53.645438+0畝土地,涉及該組農戶承包的9戶,實際占用農戶土地42戶。參照淮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補償標準向承包土地的農民支付貨幣補償,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第15號。第十三條第(二)項,當期期末已實施社會保障費的,不予批準。

根據:2012 65438+2月30日江蘇省國土資源廳行政復議指令。

二。建設用地審查的法律依據清單。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行為:

3.違反《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4.違反《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的通知》(國發[2006]31號);?

5.違反《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

綜上,省政府作出《關於同意漣水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通知》建新區第四批(10)建設用地2010。違法事實清楚,違法事實有據,程序全部違法。

根據違法無效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撤銷“蘇政地[2010]第6216號”文件,將申請人的土地返還申請人,並賠償申請人的壹切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我們向妳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妳院支持。

據徐從東介紹,他曾多次依法起訴這些違法部門,並作出多次判決,但判決結果都讓他很不滿意。很明顯,這些部門知法犯法,在沒有官方文件的情況下,非法強制阻止他上訪,還綁架他恐嚇詐騙。為什麽在如此鐵證如山的情況下,官員們互相包庇,法院卻不為他們的罪行治病,不能給自己壹個公道?中國的法律在哪裏?妳還說什麽依法治國?這就是依法治國嗎??

最後,徐從東說:雖然官官相護,官司十有八九敗訴,但他會繼續打下去。由於中國是依法治國的國家,他會想看看這些官員是如何執法的。他會壹層壹層揭開黑暗的面紗,翻出中國的法律!我們不能讓國家法律被絕對君主中的某些腐敗分子破壞。?

由於當地幹部長期違法亂紀,受傷的個體工商戶無法經營,且已停業多年,導致家庭破裂,妻離子散,無處棲身,損失慘重!?

打這場官司的時候,他腦子裏壹直有四個概念。首先,法院必須承認政府違反了規則;第二,公開向自己道歉;第三,盡快給那些人合理的補償;第四,補償他們的個人損失。?

不管官司有多難,他都會繼續爭取尊嚴,他期待國家給自己和受害者壹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