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
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關規定
1、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2、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即會計從業資格實行屬地管理)
3、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的下列信息:
(1)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2)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3)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4)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5)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6)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7)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4、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1)省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
(2)在各省之間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