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工傷保險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三章生育保險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的征繳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社會保險
第二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11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為了規範社會保險,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保障公民享受發展成果的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獲得國家的物質幫助和社會權利。
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保險制度方式,社會保險水平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三條用人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服務。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有權監督其繳費的單位和個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社會保險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社會保險。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
第六條嚴格監督國家社會保險基金。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中記載的個人權益和社會保險待遇的支付。
第九條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參加社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繳納。
凡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均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保險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養老保險,由國務院工作人員管理。
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政府補貼。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扣除。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和其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應當按年視同繳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支付的,由政府補貼。
5438+04年6月的個人賬戶可以不收回,其記賬利率不低於銀行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礎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保險的決定因素,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
第十六條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最高可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每月至少繳納15年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個人,可至少支付基本養老金15年;也可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福利養老保險,按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家庭成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因工傷患病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以領取病殘金,並從中受益。所需資金來自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平均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跨地區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本人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統壹發放基本養老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21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按月接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繳納。
凡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用人單位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均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繳納。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國務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和需要個人繳費的未成年人,由政府給予補貼。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國家規定的第二十六條辦理。
第二十七條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達到國家規定的累計年限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退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符合國家年度規定的,可以繳費到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
第二十八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遠程醫療和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b)應由第三方承擔;
(c)應由公共衛生部門承擔;
尋求國外治療。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第三方未支付或無法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由第三方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第31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醫療保險轉移支付年限累計計算。
第三章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工傷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運用工傷保險基金的保險費率,費率不同,工傷發生率在不同行業。差別費率和保險費率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工傷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和工傷保險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工傷職工在事故中,因工作原因或者患職業病而受到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確定勞動能力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第三十七條職工在工作中因下列情形之壹死亡或者受傷,不認定為工傷:
(a)故意犯罪;
酗酒或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工傷治療費、醫療費和康復費;
住院膳食津貼;
(c)協調醫療運輸以外的住宿費用;
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設備的費用;
(e)經工作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不能自理者的生活護理;
壹次性殘疾津貼。工傷職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和壹至四級;
(七)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享受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h)死亡、其家人的葬禮、供養親屬的養老保險和與工作有關的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殘疾工人每月領取的殘疾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符合條件的工傷職工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
第41條規定,勞動者的用人單位違法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應當為工傷人員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首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未能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工傷是由第三方造成的,第三方不支付醫療費用。受傷人員在工作崗位或者第三方不確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第四十三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壹)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拒絕醫療。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失業保險,失業保險繳納的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繳納。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不間斷就業;
(c)登記失業並有工作要求。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參加工作,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五年不滿十年,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八個月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超過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年。簡而言之,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的是重新就業,失業後需要重新計算期限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與前次失業的時間不得超過24個月。
第47條規定,失業保險費的標準由中央直轄市、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不得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失業人員。
第四十九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照當地服務人員的規定,給予其遺屬壹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必要的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其家庭只能選擇同時領取個人死亡喪葬補助金,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的條件。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終止出具失業或者勞動關系證明,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從失業登記之日起開始領取失業保險金?算算,任期。
第51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壹)再就業;
(b)被征召服兵役的人;
(c)搬到外面;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提出的適當工作或者職業培訓的。
第五十二條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勞動者,以失業保險關系和本人轉移為基數計算累計繳費年限。
第三章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後,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費用待遇,職工的失業配偶應享受生育醫療待遇。所需資金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壹)生育醫療費;
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在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有權獲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產假;
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給用人單位。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的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蓋章,並在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將用人單位終止設立的情況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將出生、個體、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未參加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適用於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安全號碼是公民的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壹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確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每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凡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參加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61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應當及時足額征繳社會保險費,並定期將繳費情況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向海關申報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按照用人單位上月繳納的已確定數額的110%的比例繳納,由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由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未繳納或者補充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存款賬戶、銀行等金融機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劃撥社會保險的決定,並將劃撥的社會保險書面通知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延期簽訂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價值相當於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從拍賣所得中補足社會保險費。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應根據社會保險覆蓋面單獨建賬核算,並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建賬。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現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實現省級統籌。具體時間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補貼不足。
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的總體預算水平應符合第66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計劃由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查和批準,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由國務院具體管理。
第六十九條在社會保險基金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保投資業務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於非法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政府其他預算,不得用於辦公用房的建設和改造,不得用於支付人員費用、運營成本和管理費用,不得用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結余和收入情況。
第71個國家設立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的資金由中央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補充社會保障支出和轉移支付。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接收、管理、投資和運營社會公眾的資金。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收支進行監督。
第九章社會保險
第七十二條設立社會保險統籌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為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機構,統籌審批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費用、社會保險管理和管理費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運行經費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的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企業經營者、需要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和個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如實提供資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建立文檔,完整準確記錄人員、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的數據,妥善保管登記?記,申報原始憑證和會計憑證的支付結算時間。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記錄個人繳費、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繳費情況,以及個人利益,並定期免費記錄本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個人利益。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繳費情況,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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