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自2017,1年7月起,簡化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空調、熱水、燃氣、居民用煤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稅率為1658。
擴展數據:
農產品納稅申報管理
(依據:《安徽省壹般納稅人收購農產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五條收購企業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的有效憑證為“壹聯專用發票”(即增值稅專用發票)、“壹聯稅務發票”(即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三聯普通發票”(即稅務機關開具的普通發票、收購發票和銷售發票)。
第十六條申報納稅時,收購企業應將“三總票”逐壹填寫到“農產品收購業務抵扣清單”中,並連同“三總票”、農產品庫存月報表及其他必要的納稅申報資料壹並報送納稅窗口。“三普通票”進項稅當期未申報抵扣的,可不報送清單。
第十七條納稅申報窗口受理收購企業申報後,應按照以下要求進行“壹窗式”票表比對。
(壹)對照表與申報表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壹致;
(二)比較申報與申報表格主表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壹致。
經比對發現企業申報抵扣“三普通票”進項稅額但未提交清單,或經比對發現主納稅申報表、附表、清單邏輯關系不壹致的,應按規定的納稅申報業務流程處理。
第十八條納稅申報窗口應當在受理被並購企業納稅申報的次日,將企業的納稅申報資料移交主管稅務機關,由稅收管理員進行事後審核。征後審計的內容主要有:
(壹)名單是否與“三總票”壹致;
(二)是否按照規定開具購貨發票;
(三)應當申請檢驗的大宗采購交易是否需要申請檢驗。
對未按規定開具的采購發票和未按規定申請查驗的大宗采購交易的采購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由稽核人員在抵扣憑證上加蓋“不得抵扣”印章。
經審核發現清單與“三總票”不符或抵扣憑證不符合抵扣條件的,稽查人員應通知企業按規定更正納稅申報。
第十九條對案頭審查後無法確認是否符合抵扣條件的進項抵扣憑證,稅收管理員應進行實地核查,並對以下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壹)企業的重量單、倉單和購貨發票是否壹致;
(二)企業現金賬簿和存款日記賬登記的資金流是否與企業農產品購銷相符;
(三)主管稅務機關認為需要核實的其他情況。
經核查,發現企業有弄虛作假、偷稅漏稅嫌疑的,應立即將相關信息移送稽查部門查處。
第四章財務會計管理
第二十條收購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會計制度,按照規定設置和填報各種賬簿、報表,各種會計憑證和相關原始憑證應當完整齊全,各種憑證應當有相關人員簽字。
對采購的農產品,采購企業應當按照種類或者等級設立原材料(庫存商品)明細賬,逐筆登記;同時要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稱重、檢驗、入庫、出入庫、盤點等各個環節都要有專人負責,交接手續要清晰。
第二十壹條收購企業應當加強貨幣資金的會計管理,嚴格遵守現金管理規定,完善支付結算制度。銷售回款通過銀行轉賬結算。下列采購業務應通過銀行支付貨款:
(壹)從農產品生產單位和農產品經營單位收購的農產品;
(二)從個體經營者處收購的農產品(可使用現金支票);
(三)單筆采購金額超過20000元的大額收購業務(可使用現金支票)。
第二十二條收購企業應當建立農產品庫存制度,每年至少盤點壹次農產品,並將庫存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庫存時,收購企業應重點檢查倉庫實物賬戶記錄的農產品入庫、出庫情況是否與原材料(庫存商品)明細賬相符,庫存農產品、在產品、產成品的賬面數量是否與實際庫存數量相符。
第五章日常監控管理
第二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散裝貨物現場檢查制度。收購企業在進行下列收購業務時,必須通知稅收管理員到場接受檢查:
(1)年應納稅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企業,單筆收購金額超過10萬元的大型收購業務;
(2)對年應納稅銷售額不足6543.8億元的企業,單筆收購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大型收購業務。
檢驗結束後,稅務和企業雙方應在《農產品散裝貨物檢驗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百度百科-安徽省壹般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