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班費、夜班津貼、部分工資的補償,用“應付工資”核算,相應的成本項目根據人員的原始情況核算。
2、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應記入“管理費”科目。
在正常商業條件下支付的經濟補償。根據《財政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財務處理的批復》:
企業在不改變企業組織形式、不實施企業清算的情況下進行用工制度改革的,因解除或者變更勞動關系而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應當計入當期管理費用,不得追溯調整。即此時應計入“管理費用”,貸記“現金”或“其他應付款”,而不應計入“應付工資”。
因勞動仲裁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和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會計處理;
定期貸款的計提:管理費用-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款:應付款-辭退福利
按時支付:應付員工工資-辭退福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