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騙取國家資金的,則按貪汙罪進行判刑。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壹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擴展資料:
案例:廣東公務員騙取國家補助資金超千萬元受審
原廣東東莞市長安鎮政府辦事員黃新征,夥同原廣東省政府副處長景修元,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兩次編造假資料,***騙取國家補助資金1240多萬元人民幣。該案9日在廣東東莞開庭審理。
黃新征系原東莞市長安鎮經濟科技信息局產業技術股辦事員,主要負責企業技術項目專項資金申報等工作。景修元系原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產業發展處副處長,主要負責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申報等工作。
東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6月,黃新征通過陳偉濱介紹與景修元認識,黃、景二人即***同商定利用其二人的職務便利,在2013年度東莞市長安鎮申報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過程中騙取國家補助資金,陳偉濱知情後要求事成後分得好處費,景同意。
隨後,黃新征偽造了東莞市盛文五金皮具有限公司的申報材料,並加蓋偽造的東莞市財政局長安分局等單位公章後,將材料上報至省經信委審批。
景修元利用其負責審批該項目的職務便利,使上述偽造的申報材料順利通過審批,從而騙取國家補助資金2835335元人民幣,其中景修元按約定從中分得三成即825000元人民幣,陳分得壹成即275000元人民幣,其余款項被黃新征占有。
在2014年度項目申報過程中,景修元、黃新征采用同樣手段偽造了包括東莞市快澤機械模具有限公司在內的四家企業申報資料,***騙取國家補助資金9572800元人民幣。
因害怕事情敗露,景修元並未向黃新征拿取該筆分成款,還將已分得的錢款如數退還黃新征,上述款項均被黃新征用於出借及歸還個人欠款等。
東莞市人民檢察院以貪汙罪起訴黃新征、景修元和陳偉濱三人,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責任。在9日的庭審中,黃新征當庭認罪,並稱有自首情節,還退回了260多萬元人民幣贓款,希望法庭酌情輕判。
景修元承認分得三成好處費是自己開口索要,但只知是企業給的好處費,並不知道是黃新征做假資料申報,更沒有參與做假,審批簽字只是職務行為,只是審批程序中的壹個環節,簽的也是匯總表,對材料真實性不負直接責任。文件也有明確規定,市、縣、區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黃新征和景修元的介紹人陳偉濱則當庭表示認罪,稱已退回贓款,只是介紹他們認識,具體他們之間做了什麽,並不知情。目前,該案還在進壹步審理中。
人民網-廣東公務員騙取國家補助資金超千萬元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