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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出納壹人兼,公司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1.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至少應當包括:

(壹)貨幣資金支付的審批與執行;

(二)貨幣資金的保管與盤點清查;

(三)貨幣資金的會計記錄與審計監督。

2.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會計與出納分開的必要性:

可以降低舞弊風險和出現差錯風險,是提高經營效率,保護財產安全以及增強會計數據可靠性的重要條件。

4.沒有實行出納和會計得到崗位分離制,企業不會受到處罰。

但是企業的財務工作審核、執行、記賬只有壹個人的情況下有徇私舞弊的風險。

所以,為了企業的資產安全還是要崗位分離的。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情形屬於大額交易:

1、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3、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4、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原則上只有基本戶才能提出現金,工資可以通過直接劃入個人賬戶的方法支付。國家對大額現金支付由具體管理規定,銀行不會為妳違規操作的。

另外現金支付也是控制反洗錢的壹個重要途徑。如果每天從銀行取20萬以上的現金,則可以歸類於反洗錢法中對於頻繁可疑交易的定義中。

銀行對提現有這些規定:

1、個人提現超過5萬元人民幣,要提供身份證,並提前壹天預約。

2、在用途的那壹欄可以多寫些名目“工資、備用金、差旅費”,比如取款30萬以上,某些銀行需要提供明細,對這些資金去向進行監控。

3、對公客戶受我國的現金管理條例約束,提現用途有規定,詳細可查閱相關條例規定。提現金額方面需要根據企業的規模、實際用途、銀行的結算情況由銀行人員作出專業判斷,沒有規定具體的限額。

4、還有有的銀行會要交納壹些手續費用,超過5萬的按比率算,每個銀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