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必須單獨設置財務會計機構,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財務會計業務較少的單位,原則上也應配備專職會計人員處理財務會計工作。(註:本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大中型企業應設總會計師,主管本單位的經濟核算和財務核算工作,小型企業也應指定壹名副主任行使總會計師的職權。
三、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財務會計工作的領導,並把這項工作列入領導工作的議事日程。我們要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會計人員,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會計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勞動者,要尊重他們的勞動,保證他們有六分之五的時間從事財務會計工作。
會計人員要緊緊依靠黨的領導,在黨委的領導下做好本職工作,發揮參謀助手的作用。
第四,會計人員要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樹立無產階級世界觀。要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刻苦學習財務會計業務,做到既專業又專業。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密切聯系群眾,改進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
5.會計人員必須貫徹“發展經濟,保證供應”的總方針,發揚艱苦奮鬥,勤儉建國的優良傳統,不斷增強政治觀、生產觀和群眾觀。通過財務會計工作,正確反映和監督經濟活動,合理管理各種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果,保護國家財產,維護財經紀律,促進生產和經濟,開源節流,為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服務。
六、會計人員的職責:
1.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財務計劃和預算,遵守各項收入制度、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分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保證完成財務任務。
2 .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核算、報銷,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按時結算。
3 .按照銀行制度的規定,合理使用貸款,加強現金管理,搞好結算。
4.根據經濟核算原理,定期檢查分析財務計劃和預算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暴露經營管理中的問題,及時向領導提出建議。
5.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表等檔案。
6.遵守、宣傳和維護國家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同壹切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
七、會計人員向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了解和檢查財務會計工作時,應負責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八、會計人員因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要管理好會計憑證、帳目、款項和未了事項,要向接管人員交待清楚,並由會計主管負責監督。
對上級部門決定撤銷或合並的單位,會計人員應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財產、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冊,辦理移交手續。
九、國家為保證會計人員履行職責,賦予他們以下工作權限:
1.有權要求本單位有關部門和人員認真執行國家批準的計劃和預算,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如有違反,會計有權拒絕付款、報銷或執行,並向單位領導報告。會計人員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欺騙上級等違法違紀行為,必須堅決拒絕,並向本單位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
會計人員拒絕執行違反制度和法律的事項,不向領導或上級機關和財政部門報告的,應與有關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2 .有權參與編制計劃,制定定額,簽訂經濟合同,參加有關生產經營管理會議。領導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考慮財會人員提出的有關財務費用和經濟效果的問題和意見,采納合理的意見。
3.有權對本單位有關部門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和保管、收發、計量、檢查進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應當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十、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應支持會計人員行使工作職權。對會計人員反映的損害國家利益和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單位領導、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認真及時調查處理。如果反映的情況屬實,沒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的,領導和上級機關要承擔責任。對堅持原則、反映情況的會計人員,如有人刁難、阻撓或打擊報復的,上級部門應查明情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黨紀國法的制裁。
十壹、企業應建立總會計師經濟責任制。總會計師負責企業的財務狀況,協助廠長組織領導企業建立健全經濟核算責任制,監督檢查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講求經濟效果,充分實現省多快好省。
十二、總會計師的基本職責:
1.參與審查生產、物資供應、產品銷售、技術措施、基本建設等計劃和重大經濟合同,檢查計劃和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考核生產經營成果。
2.組織相關部門編制財務計劃,落實完成計劃的措施,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3.組織群眾經濟核算工作,建立各級經濟活動分析系統,挖掘增產節約潛力。
4.監督國家財經政策、法令和制度的執行,遵守財經紀律。
十三、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
1.參加企業重要的生產經營管理會議及其他相關會議。
2.企業的財務計劃、信貸計劃和會計報表應由總會計師簽字;企業的生產、技術措施、基建等計劃和重要的經濟合同,應由總會計師會簽。
3.總會計師有權制止不符合國家財經方針政策、不講經濟效果、不執行計劃、經濟合同和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如制止無效,應報廠長或上級主管部門和財務部門處理。
(註:本章按國務院2月1986發布的《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規定》執行。)
十四、凡擁護黨的領導,積極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並具備下列條件的會計人員,分別授予總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師技術職稱。
總會計師:具有較高的經濟會計和財務會計專業知識,能組織領導大中型經濟單位的經濟會計和財務會計工作,工作經驗豐富的人員。
會計:具有較高的財務會計專業知識,能在壹般經濟單位組織財務會計工作,並有多年工作經驗的人員。
助理會計師:具有壹定財務會計專業知識,熟悉財務會計業務,能獨立承擔主要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具有壹般財務會計專業知識,能夠承擔壹般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人員的技術工資等級,由國家勞動總局會同財政部參照工程技術人員的辦法另行規定。
十五、總會計師由單位提名,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並按隸屬關系報財政部或省、市、自治區財政局備案。會計由所在單位提名,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獎勵。助理會計師、會計員由所在單位考核獎勵。
十六、會計人員必須力求穩定,不要隨意調動。壹般會計人員的調動,必須先征得本單位會計主管人員和上級財務會計部門的同意。會計主管人員由上級機關直接任免。(註:本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十七、各部門、各單位應建立對會計人員的定期考核制度。對工作積極、鉆研業務、堅持原則、廉潔奉公、成績顯著的會計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現或重要貢獻的會計人員,可授予先進工作者、模範會計等榮譽稱號。
十八、會計人員因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使工作遭受損失的,應予以批評或分別處罰。會計人員違法亂紀,有弄虛作假、貪汙盜竊等違法行為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懲處。
十九、本條例的規定適用於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各級財務、財務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二十、本條例執行中的問題,由財政部統壹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