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師證的全名是《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證書是人事部統壹印制,人事部、財政部用印,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分為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兩個部分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於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壹般不少於總學分的三分之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後年度。
報名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
報考人員報名時,應提交學歷證書、居民身份證明(香港、澳門居民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臺灣居民應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