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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費用的具體確認方法

(壹)信托費用附屬賬戶第壹階段確認

信托費用科目的劃分導致了信托費用要素確認的特殊性,即部分信托費用計入信托會計,其余計入信托機構。造成這種現象的本質原因是信托會計不是信托投資公司或其他信托從業人員的會計,而是信托業務的會計。信托業務會計的主體是信托業務。

1.信托會計師為核算信托費用和信托損失而設計的賬戶。信托會計應設計壹級科目“信托產品成本”和“信托營業外支出”,核算受托人無過錯發生的信托成本和信托損失。其中,“信托產品成本”可按信托產品設計成本、執行成本、終止成本、受托人傭金或手續費、稅費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也可開設多欄賬頁面,“信托營業外支出”可按損失類型進行明細核算。壹般來說,信托產品的成本要按照信托產品的類型進行明細核算,但由於信托會計的特殊性,信托機構要對每壹個信托產品進行單獨核算,按照信托產品的類型進行明細核算是沒有意義的。

2.信托機構為核算信托費用和信托損失而設計的賬戶。信托機構除核算固有的業務收支項目外,還應核算與信托業務有關的事項,應增設“信托管理費用”壹級科目或“管理費用”明細科目,具體反映信托機構因接受不應由信托會計科目負擔的信托而發生的費用。此外,還應在“營業外支出”科目中增設“信托損失”,以反映因違反管理職責或信托事務管理不當造成的信托損失。

(二)信托費用的第二階段確認----在報表中列報

1.信托收益表中信托費用的列示項目和方法。在財政部2003年6月6日發布的通知(《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征求意見稿)》中,信托業務利潤表第二部分“信托費用”列明,包括委托資料印刷費、代理發行費、審計評級費、律師費、信托稅、賣出回購證券利息及其他費用。《征求意見稿》下發後,多數信托從業人員參照其對信托業務進行單獨核算,並按照其提供的報告內容和格式報送信息。但是,按照信托費用的具體內容列報信托費用,很難明確界定信托會計主體應當承擔的信托費用範圍。筆者建議信托利潤表可按以下項目列報:①信托收益(具體項目略);②信托成本,包括:信托產品設計成本、信托產品執行成本、信托產品終止成本、受托人傭金或手續費、信托稅;③信任缺失;4信托收入。每個項目的關系是:信托收益-信托成本-信托損失=信托收益。

2.信托機構利潤表中信托費用的列報項目和方法。信托機構在信托業務中發生的信托管理費,應當與取得的信托傭金或者手續費收入進行比較,計算信托凈收入。建議在信托機構利潤表中增加單獨列示的信托業務費收入和信托管理費項目。信托投資公司經營的信托業務是其主營業務之壹,應單獨列報,應設計為“主營業務收入”下的“信托傭金或手續費收入”和“主營業務支出”下的“信托管理費”兩個單獨項目;其他信托從業人員從事的信托業務為附屬業務,信托業務凈收入可並入“其他業務利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