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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8號——銀行間確認函程序》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註冊會計師在商業銀行會計報表審計中實施同業往來函詢的程序,提高函詢效率,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本公告所稱跨行確認程序,是指註冊會計師以商業銀行的名義向保兌行發出問詢函,核實商業銀行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並獲取和評估回函的過程。

本公告所稱的保兌行是指收到商業銀行的確認函並被要求回復的銀行。

第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執行同業往來函電程序,控制函電的全過程。

第二章確認函的編制和送達

第四條註冊會計師在選擇被確認的銀行時,應當考慮與商業銀行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有關的下列主要因素:

(壹)賬戶余額的大小;

(二)交易的性質、數量和金額;

(三)相關內部控制的可靠性;

(4)重要性和審計風險。

第五條註冊會計師應當采用肯定的確認函,並要求保兌行在確認函中回復賬戶余額等信息。

第六條註冊會計師編制問詢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

(1)在確認函中列出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要求保兌行確認其準確性和完整性;

(2)要求確認銀行賬戶余額的詳細情況或確認函中列出的其他信息,以便與商業銀行的記錄進行比較。

註冊會計師在選擇上述方法時,應考慮信函的目的、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要求以及回復的可能性。

第七條經商業銀行同意,註冊會計師應當以商業銀行的名義向保兌銀行發出問詢函,要求保兌銀行直接回復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

第八條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問詢函的性質等因素確定發出問詢函的時間。

第三章確認書內容

第九條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信用證的用途和商業銀行的會計制度確定信用證的內容。

第十條註冊會計師函的內容主要包括:

(壹)商業銀行與保兌行之間的存款、貸款、同業往來的余額、到期日、利息條款、未使用的授信額度、抵銷權、抵押權、質權(包括信用證日期前12個月內的零余額往來賬戶和已註銷往來賬戶)。確認函應包含賬戶概要、賬號和幣種等相關信息。

(2)商業銀行與保兌行之間的擔保、承諾、承兌等表外業務產生的或有負債。確認書應包括或有負債的性質、幣種和金額。

(3)資產回購和轉售協議以及未行使期權。確認函應包含協議標的、簽署日期、到期日、達成交易的條件等相關信息。

(4)與遠期外匯合約及其他未履行合約相關的信息。確認函應載明每份合約的編號、交易日、到期日、成交價格、幣種和金額等相關信息。

(五)確認銀行保管的有價證券和其他物品。確認函應明確項目概況及權屬等相關信息。

第四章回函評價

第十壹條註冊會計師在評價通過函證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時,應當考慮:

(a)信函認證程序的可靠性;

(2)不合格的性質和數量;

(3)通過其他審計程序獲得的審計證據。

第十二條未收到保兌銀行的答復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

第十三條通過函證、替代審計程序和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不充分的,註冊會計師應當擴大函證範圍或者增加審計程序。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註冊會計師執行商業銀行其他審計業務,除有具體要求外,參照本公告執行。

第十五條本公告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