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銷售條(包括柳樹、槐樹、黃荊、杏樹等灌木條)按實際銷售收入的5%繳納育林基金。第六條國有林場、鄉(鎮)、村各類木材加工廠和從事木材加工業的個人,利用自產木材(含條材)加工銷售成品、半成品木材(條材)並折合成原木(條材),按原木(條材)銷售價格的15%繳納育林基金。第七條工廠、機關、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壹)利用工廠、庭院的庭院和路邊、河邊、村寨、住宅種植的自用樹木的,免征育林基金;對外銷售的,按實際銷售收入的百分之十五提取育林基金。第八條征收國有、集體和個人森林(含林地)取得的補償費,按總額的20%向當地育林基金征收管理部門繳納,計入育林基金收入;剩下的80%留給被征用者。其中,國營和集體單位要將其納入“營林”的零錢基金,專款專用。第九條凡林業部門查獲的非法采伐和依法沒收的非法采伐,其價款和賠償金由林業部門留成育林基金收入。第三章征收機構第十條市、縣、區應當建立健全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機構,並根據編制配備專職人員。育林基金征收管理站實行獨立核算,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隸屬於各級林業部門領導。第十壹條育林基金由各級育林基金征收管理站征收,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征收人員執行征收任務時,應當出示證件。育林基金征收員有權檢查被征收單位的財務賬目和銷售單據,被征收單位不得拒絕檢查。第四章使用範圍第十二條采伐和出售國有林木征收的育林基金是國有森林育林基金,用於支付國有林區采伐跡地、森林清理和荒山荒地的更新、造林、育林和護林等費用。用於基本建設的部分,應納入基本建設計劃,並按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報批。第十三條集體和個人采伐銷售林木征收的育林基金為集體育林基金,用於集體林木采伐跡地更新、大規模造林、植樹造林、護林合作造林、鄉鎮村集體和個人苗木和造林工具補助等支出。繳納育林基金的鄉、村可以優先使用基金。第十四條鄉、村和個人造林需要育林基金補貼的,經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後,應根據造林數量和質量給予適當支持。第十五條各級銀行貸款林業生產專項資金,因林業生產周期長償還利息確有困難的,育林基金可以給予全額貼息或減半貼息,但造林育林成果必須達到國家標準。第十六條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機構的人員經費、醫療費、福利費以及車輛、藥劑的費用和補貼,從各級留成的育林基金中列支。第十七條各級林業部門,從育林基金中提留百分之五,用於發展各級林業科技教育和宣傳獎勵事業費。不要超支,節余可以結轉到下壹年。第五章基金管理第十八條建立健全育林基金征收管理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和獎懲制度。征收人員應認真執行育林基金征收的各項規定,秉公守法,不得徇私舞弊。對有較大貢獻的收稅人員可給予獎勵,獎金由市、縣、區綠化基金解決壹部分。第十九條拖欠育林基金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申請數額每日繳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對弄虛作假、隱瞞或故意拒繳者,按申請金額的壹至二倍處以罰款。罰款收入上繳同級財政。第二十條市、縣、區育林基金分配比例:國有林和國有單位征收的育林基金70%,縣30%;集體單位和個人收取的集體林和育林基金10%,縣區90%。
縣、區育林基金征收管理站,每季末將征收的育林基金按照規定的比例上繳市主管部門。年底不交,視為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