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主體有哪些?
會計科目是現代會計的基本概念。因此,立足於現代企業制度,從經濟學的角度對其進行探討,有助於會計學者從更高的層面理解和把握會計的基本理論問題。主要討論和研究經濟問題。企業要成為真正的會計主體,必須在法律上賦予企業獨立的產權。而現代公司制度滿足了這壹點。現代公司制度可以從不同的方面來描述,其中之壹就是公司的法人產權制度。壹個完整的法人產權制度至少包括三個內容:①法人財產的形成制度或會計上所說的資本制度。投資者依法將其資金投入公司後,這部分資金不同於其他投資者的財產,投資者不再直接支配這部分資金,也不能隨意從公司抽回。所有投資者向公司註入的資本和公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負債所形成的資產構成公司的法人財產。(2)法人對其財產的權利制度。壹方面,公司作為法人可以依法行使財產的支配權、使用權等各種權利;另壹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3)出資人對公司財產及其權利的制約機制:董事會和監事會。公司法人財產權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基礎。這是因為:①公司沒有必要的財產,就不具備法人的條件;(2)如果公司沒有獨立支配其法人財產的權利,公司就不可能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不可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3)如果公司沒有法人財產權,就不能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獨立經濟實體。在這裏,會計主體實際上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律的獨立經濟實體的代名詞,會計主體與法律主體在現代公司制度中實現了完美的統壹。納稅人即納稅人,又稱納稅人,是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條例》解決的是誰納稅的問題,也就是誰納稅的問題。在現代稅制中,稅法規定的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在法律上成為權利義務主體的普通人,自然人以個人身份承擔法律規定的納稅義務。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是現代經濟法律制度中壹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法人的成立,意味著它與現行經濟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的關系確定了,它必須服從現行制度,否則就是非法的。從稅收的角度來說,法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承擔納稅的義務,否則就會受到懲罰。稅法作為公法的典型代表,明顯不同於民商法和其他私法。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壹種公法上的金錢債務,因為它是根據稅法確定的。納稅義務作為壹種貨幣債務,與民商法上的貨幣債務具有壹定的* * *性;但作為公法上的債或“稅債”,與私法上的債有很大區別。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壹,納稅義務是壹種法定義務,只能依據法律來確定,而不能像私法債那樣依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或者意思表示來確定;第二,納稅義務的履行只能依照強制性法律的規定,而壹般不能像私法債那樣依照當事人。人的主觀意誌調和;第三,涉及納稅義務的糾紛,必須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解決,壹般不能通過民事糾紛解決。納稅義務的上述性質對於處理稅收征管實踐中的相關問題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有利於增強納稅義務的剛性。事實上,根據稅法確定的納稅義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對納稅人來說應該是具有決定性、約束力和可執行性的。強調納稅義務的法律效力,有利於提高稅收執法活動的效率,促進納稅義務的履行。再說了。上述納稅義務的性質也與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有關。關於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壹直有“權力說”和“債務說”兩種學說。其中,“權力論”是德國行政法的創始人奧托?它由奧諾邁爾倡導,強調征稅人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力服從關系,認為只有通過對征稅人的“稅收處罰”才能確定納稅人納稅義務的存在,從而說明稅務機關行政權的重要性。與“權力論”不同,“債務論”是德國法學家阿爾伯特?哈恩塞爾所主張的,他認為稅收的法律關系是國家要求納稅人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國家與納稅人的關系是公法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被強迫納稅人納稅義務的成立,不是由稅務機關的“稅務處罰”決定的,而是由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納稅要件”(或“納稅要件”、“納稅要件”)決定的。這壹理論與德國稅法通則(1919)的精神是壹致的。實際上,很難概括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如果能區分稅收關系的不同階段和環節,或許有助於加深相關認識。實際上,稅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並不是同質的,而是可以分為稅制關系和稅收征管關系。在稅收征繳關系中,可以進壹步分為稅收征繳主體關系和稅收征繳程序關系。上述稅制與稅收征繳程序的關系,確實具有壹定的權力服從性質。所以“權力論”的壹些解釋也有壹定的合理性;但在稅收征繳的實體關系中,確實更註重稅債的履行;而且納稅義務是否成立,不是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的,需要根據稅法規定的“納稅要件”具體確定,使“債論”更具解釋力。因此,鑒於稅法調整的社會關系錯綜復雜,確實有必要針對特定階段的社會關系作出具體區分,以確定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基於以上考慮,可以認為納稅義務屬於稅收征收主體的法律關系,用“債論”解釋更為妥當。這也是納稅義務在公法上被定位為貨幣債務的重要原因。事實上,在日本、韓國等壹些國家的立法中,已經將這種納稅義務直接規定為稅收債務或貨幣債務。明確納稅義務的上述性質對稅收征管至關重要。它使稅收征管的目標更加明確,也使國家與納稅人的關系更加協調,有利於形成國家與納稅人之間良好的稅收互動,有利於改善雙方的博弈。會計主體與法律主體並不完全等同,法律主體可以視為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不壹定是法律主體。法律主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擁有獨立的資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收支,編制會計報表,因此可以視為會計主體。會計主體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擁有獨立的資金,獨立經營,獨立核算收支、損益和編制會計報表。如果壹個會計主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不是法律主體。會計主體是會計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單位或組織。法律主體是能夠獨立承擔義務、享有法律承認的權利的個人,也可以稱為法人。從概念上講,會計主體的內涵應該是廣義的,即會計主體包含法律主體。法律主體往往是會計主體,任何法人都要按照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在過去的教科書中提到“法律主體必須是會計主體”,但由於法律主體在概念上包括了不需要設立賬戶的自然人,因此對教科書進行了相應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