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這兩項費用計提時,是要按受益對象分配或計入的,即考慮受益對象(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
新準則對這兩項費用不采用預先計提的方式,發生時據實列支。年末,如果這兩項費用超出稅法規定的計提比例(2%和2.5%),超出的部分要繳納所得稅。這是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記賬按準則,納稅按稅法。
因此,執行新準則後,不要求按受益對象登記或分配這兩項費用,壹律發生時直接計入期間費用(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