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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是指企業在壹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 )

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

第六十七條 利潤,是指小企業在壹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壹)營業利潤,是指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加上投資收益(或減去投資損失)後的金額。

前款所稱營業收入,是指小企業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實現的收入總額。投資收益,由小企業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債券投資取得的利息收入和處置股權投資和債券投資取得的處置價款扣除成本或賬面余額、相關稅費後的凈額三部分構成。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後的金額。

(三)凈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費用後的凈額。

擴展資料:

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

第六十八條 營業外收入,是指小企業非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凈流入。

小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收益、政府補助、捐贈收益、盤盈收益、匯兌收益、出租包裝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益、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違約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業的營業外收入應當在實現時按照其實現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十九條 政府補助,是指小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含政府作為小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

(壹)小企業收到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的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營業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政府補助,用於補償本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虧損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或發生虧損的期間,計入營業外收入;用於補償本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虧損的,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二)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計量。

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政府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計量;政府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計量。

(三)小企業按照規定實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先征後返的,應當在實際收到返還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不含出口退稅)、消費稅、營業稅時,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七十條 營業外支出,是指小企業非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凈流出。

小企業的營業外支出包括: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損失,壞賬損失,無法收回的長期債券投資損失,無法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捐贈支出,贊助支出等。

通常,小企業的營業外支出應當在發生時按照其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十壹條 小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確認所得稅費用。

小企業應當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當期應納稅額。

第七十二條 小企業以當年凈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等剩余的稅後利潤,可用於向投資者進行分配。

小企業(公司制)在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第五十三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小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

小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下同)、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第五十四條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合同協議約定或相關規定投入到小企業、構成小企業註冊資本的部分。

(壹)小企業收到投資者以現金或非貨幣性資產投入的資本,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註冊資本中所占的份額計入實收資本,超出的部分,應當計入資本公積。

(二)投資者根據有關規定對小企業進行增資或減資,小企業應當增加或減少實收資本。

第五十五條 資本公積,是指小企業收到的投資者出資額超過其在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

小企業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應當沖減資本公積。小企業的資本公積不得用於彌補虧損。

第五十六條 盈余公積,是指小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小企業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應當沖減盈余公積。小企業的盈余公積還可以用於擴大生產經營。

第五十七條 未分配利潤,是指小企業實現的凈利潤,經過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後,留存在本企業的、歷年結存的利潤。

第八十四條 投資活動,是指小企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其他非流動資產的購建和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及其處置活動。

小企業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壹)收回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收到的現金;

(二)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

(三)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收回的現金凈額;

(四)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支付的現金;

(五)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支付的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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