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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增值稅作為銷售核算?

(1)商品交付他人代銷時,買斷法下發出商品時,視為壹般確認收入;在收取傭金的方法下,收入在收到受托機構的委托單時確認。

(2)對於受托方的代銷手續費,應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不確認收入;

(四)將自產、委托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五)利用自產、委托或購買的貨物進行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六)將委托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七將自產或者委托生產的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借方:應付職工款項。

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企業會計準則解釋》應付職工薪酬事務所、

企業將自身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費用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八)將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無償給予他人。

借方: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