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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貸款不還財務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財務人員有義務提醒股東或者法人近期應償還的貸款,但是財務人員已經提醒,但是到期公司還是無法還貸就和財務人員沒有關系;因財務人員失誤應到期還貸未還,這個財務人員是有責任的,至於處罰的話可以追訴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壹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