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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資金是會計的責任嗎?

資金回籠由會計負責,但法定代表人負主要責任。壹旦被查出,也是單位要受到處罰。會計人員有責任如實記賬。如果他們做假賬幫助法人套取資金,或者從中有任何收益,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會計有報告的責任,但是如果報告了,就會丟掉工作。稅務機關不負責給會計找工作,所以沒有責任。有沒有責任,要看會計是否知道,或者有沒有明顯的證據證明會計知道逃逸的事實。如果確實知道,壹般會承擔行政責任(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如果參與逃逸,事後包庇,無論是否從中獲益,都要承擔次要責任。如果主要責任人構成犯罪,會計就成了從犯。會計不知道或者沒有明顯證據證明會計知道逃逸事實的,不承擔責任。當然,壹般情況下,會計不可能不知道。目前司法現狀是,法人(指單位,非法定代表人)壹般由國家有關管理機關處罰,除非情節特別嚴重,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壹般不會對單位內的個人采取其他處罰措施。包括會計。至於上級部門的內部處分,那就是另壹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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