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現有模式及問題
(壹)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現有模式
1、村居民主理財小組對本村居幹部經濟責任進行審查監督;
2、鄉鎮街道部門對村居幹部經濟責任進行審查監督(雙代管等模式);
3、縣(區)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聯合審查組對村居幹部經濟責任進行審查監督;
4、縣(區)部門委托審計機關對村居幹部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5、縣(區)審計機關派出機構對村居幹部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二)存在問題
1、審計主體不明確
第壹種模式,村居民主理財小組對本村居幹部經濟責任進行審查監督,是壹種內部審計,村民代表推舉的民主理財小組作為審計主體是十分恰當的。其他幾種模式則不是內部審計,相對於內部審計,其審計結果和審計決定具有更強的法律性,對村居幹部的評價和使用,甚至於處分處理,具有十分重要的證據作用。因此,要求審計主體必須明確,而且應具有法定職能。鄉鎮街道農經管理部門是農村經濟的管理監督者,其他部門組成的聯合審查組是臨時監督檢查機構,他們對村居幹部的經濟責任進行審查監督,其監察結果的法律效力如何,目前沒有哪部法律具體予以規定。審計部門對村居幹部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從執法主體、執法過程到執法結果的運用,都有《審計法》作法律支持。雖然,《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第二條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關和企業事業組織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接受審計監督的財務收支,是指國有的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國家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其他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的各種資金的收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規定:加強對農村集體財務的審計監督。縣、鄉兩級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部門,要切實組織好對農村集體財務的審計監督工作。村幹部任期屆滿或離任時必須審計。按照以上法律,審計部門可以對“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的各種資金的收入”進行審計,對村居民反映的“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問題進行核查,但是,農業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做好村幹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的通知
》沒有把審計機關列為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能部門。行使《審計法》規定職權的審計機關沒有被作為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審計部門參與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途徑,要麽接受縣區紀檢、組織部門的委托,要麽接受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的委托,造成了實際工作中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主體不明確的問題。審計主體不明確,責任就不明確,工作的主動性自然就受到影響。
2、審計監督機制不規範
壹是開展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形式不規範。有的地方采取紀檢和農經部門聯合的方式,農經工作人員負責查賬,紀檢部門負責查處違規違紀問題;有的地方采取設立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心的方式,審計機關牽頭,農經、紀檢等部門協作;有的地方鄉鎮街道設立審計站所,負責本轄區的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的地方設立縣區審計機關派出機構,負責所在縣區的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審計範圍可以跨鄉鎮街道;等等。二是審計程序不規範。有的嚴格按照審計程序執行,有的只註重賬表的檢查和取證,還有的僅僅調賬查賬,以賬論賬,走了過場。三是審計文書不規範。各地有各地的樣式,不規範統壹
。由於監督機制的不同,造成審計結果的應用效力不壹致,影響了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有的地方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時松時緊,還有的地方搞完試點就沒了下文。各地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很不平衡。
3、法規不健全,界定不明晰
首要問題在於缺少國家權威性村居經濟管理法律制度。有些省市制定了村居集體經濟財務管理條例,有些地方也制定出臺了壹些村居集體經濟管理辦法,但是,不是每個省市、每個市縣都制定了村居集體經濟管理法律制度。而村居集體經濟是存在於每壹個村居的,是關系到全國各地農村和城鎮社區每壹個居民切身利益的,每個省市、每個村居都需加強管理。須要國家制定壹個帶有指導性、規範性的法律文件,比如由國務院出臺《村居集體經濟管理條例》,各地再制定出臺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具體法規制度,使村居集體經濟管理和監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對村居幹部侵害集體經濟或因其不作為或亂作為而導致村居集體經濟受損的情況,缺少明確具體的處理處罰規定。現有的經濟管理法規制度,基本上是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如果國家工作人員不執行國家或單位財產管理法規制度,或者侵害國家或單位利益,或者不作為或亂作為而造成國家或單位財產損失,現有的法律法規基本上都有明確的處理處罰規定。但是,村居幹部出現上述問題,則很難找到相應的明確的條文規定。很多出了經濟問題的村居幹部就鉆法律制度不具體的空子,百般狡辯抵賴,不服從有關部門的處理處罰。重慶晚報報道,沙坪壩區梨樹灣村原黨總支書向大全涉嫌貪汙、受賄600余萬元,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向大全多次堅稱自己是無罪的,理由是:“自己不是國家工作人員
”。另據報道,有壹村因財務管理問題,連續兩任財務出納賬目不清,幾十萬元集體資金被個人長期占用,法、檢部門出面處理多次,也是因為當事人不是國家公作人員,對村居幹部沒有具體法律規定而作罷。對於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壹旦審查出問題,按照哪些法規處理,應當有明確的規定。
4、審計內容和審計方法單壹
現在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主要是財務審計,很少開展績效審計,只註重對村居幹部經濟方面遵紀守法的監督,而對他們貫徹落實國家方針政策,科學利用包括財力資源在內的本地資源,依法有效發展本村居經濟的總體情況缺乏審計監督。在審計方法和審計技術方面,大都局限於賬項基礎審計,采取詳細查賬的方法,既費時耗力,又不突出重點。較少采用系統基礎審計和風險基礎審計方法,抽樣和計算機審計技術也很少得到應用。
5、參加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
由於鄉鎮街道農經管理人員主要精力用於指導、監督村居財務管理工作,他們的工作經驗和知識更新的重點在財務管理方面,不能苛求他們對審計知識全面掌握並運用。基層審計人員成分比較雜,盡管對審計知識和審計方法都有所掌握和運用,但對績效審計、抽樣審計、計算機審計等方面的實用技能還不能很好的應用。在很大程度上妨礙了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尤其在經濟發達的城鎮社區。
二、幾點建議
(壹)進壹步提高對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重要性的認識
1、加強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建設文明、富裕、和諧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城鎮社區的內在要求
黨的十七大明確要求,黨要帶領全國各族人民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要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加強對領導幹部和人財物管理使用的監督,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努力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搞好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措施,也是促進村居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的內在要求。
2、村居幹部在行使公權力時存在不公、不法、不效率現象,對實施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提出緊迫要求
村居幹部是建設富裕、文明、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城鎮社區的具體組織者和領導者,他們中絕大多數克己奉公、勇挑重擔,積極帶領當地群眾發展經濟,建設自己美好家園。但是,也有相當壹部分村居幹部能力素質差,不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職責,缺乏幹事創業的勇氣和智慧,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不力,影響當地經濟的發展;還有部分村居幹部法制觀念淡薄,不遵紀守法,不能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給集體事業帶來危害;更有甚者,違法亂紀,以權謀私,大肆侵吞集體財產,成為集體經濟的破壞者。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檢察院四年受理舉報線索165件,其中村居幹部違法犯罪線索35件,占21.2%,其中分流4件,初查19件,立案偵查8件13人
。山東省臨沂市對1305名村級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後,向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移送經濟案件線索69起,216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山西洪洞縣曹生村黨支部書記王東記,利用縣人大代表和支部書記的身份,擺平工商、稅務、公安等方方面面的關系,為兒子不法經營黑磚窯提供保護傘,本來是為人民服務的公權力,卻間接地變成了盤剝和壓榨勞動人民血汗的工具,這是以權謀私的又壹典型。由此可見對村居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二)建立健全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制度
1、制定出臺村居集體經濟管理法規制度
國務院或財政部和農業部聯合制定《村居集體經濟財產管理條例》,或者修改完善現行的有關法規,將村居集體經濟納入法制管理範圍。各地制定或完善管理辦法,覆蓋全國每壹個村居,使村居集體經濟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制定對村居幹部經濟違規違紀的處理處罰辦法
制定村居幹部經濟違法違紀處理處罰法規,明確村居幹部經濟違法違規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執法主體是哪個部門,執法程序如何等等。讓村居幹部明白,村居幹部在行使公權力時,只要不效率、不公正、不合法,就會被追究責任,受到處理處罰,甚至被沒收財產、判刑入獄。
3、完善審計法規
壹是制定新的審計條例和實施辦法時,把對村居經濟和村居幹部任期經濟責任明確納入審計機關職責,表述的具體壹些。村居經濟不是私有財產,而且有相當壹部分是政府對村居建設項目的扶持資金。對村居經濟實施審計理所當然是審計部門的職責。二是修改現行法規中對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表述不壹致的內容,使所有關於村居經濟和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法規制度口徑壹致,形成協調周密的法規體系。
(三)加強基層審計隊伍建設
整合基層審計資源,將農經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監督的職能合並到審計部門,成立縣區審計部門的派出機構,其職責之壹就是對村居經濟和村居幹部經濟責任進行審計。中華人民***和國關於實施國家審計的最高法律是《審計法》,該法規定的國家審計主體只有各級審計機關。因此,十分必要整合參與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力資源,增加基層審計人員編制,註重對基層審計人員的業務培養,推動並出色完成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四)加強對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
各級黨委政府成立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加強對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成員聯席會議機制,及時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推動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從賬項基礎審計向系統基礎審計和風險基礎審計轉變,加快計算機審計方法的推廣應用,加大績效審計力度,促進村居經濟又好又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