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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公司采用增額紅利分配方式時

根據保監會的規定:對於采用現金分紅方式分紅的,應根據貢獻法計算紅利,即,在各個保單之間根據每張保單對所產生盈余的貢獻按比例分配盈余的方法,按照利差、死差、費差三種利源項目表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三差分紅法。其中:

利差:因投資收益產生的盈余;

死差:因死亡率產生的盈余;

費差:因發生的費用而產生的盈余。

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每壹會計年度應將不低於當年可分配盈余的70%向保單持有人分配。

公司確定實際向保單持有人分配的盈余後,應該按照公平性和可持續性原則在各個保單之間進行分配。

根據保監會的規定,紅利的分配方式有現金紅利和增額紅利兩種。

現金紅利:指直接以現金的形式將盈余分配給保單持有人。領取方式包括:現金、抵交保費、累積生息以及購買交清保額等。

增額紅利:指在整個保險期限內每年以增加保額的方式分配紅利,增加的保額作為紅利壹旦公布,則不得取消。采用增額紅利方式的保險公司可在合同終止時以現金方式給付終了紅利。

目前,包括平安在內的全世界多數保險公司采用的現金紅利方式;而新華及部分國內合資保險公司采用的是增額紅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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